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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岑某某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47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曾于2007年1月、2010年2月、2012年9月、2015年12月、2018年11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处理。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号。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号,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曾于2012年4月17日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茂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邓某某、岑某某涉嫌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7月1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6月21日、8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8日上午,茂名市**化学有限公司向高新分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报案称其放在仓库的电缆(9种不同型号共约1459米)、电线(2种不同型号共约3150米)等物品被盗,损失价值约88995元。被告人刘某甲向办案人员主动交代了2018年9月18日凌晨其伙同刘某乙、戴某甲、戴某乙(另案)四人,刘某甲驾驶一台绿色皮卡车,戴某甲驾驶一台银色丰田小轿车在排河路口集合,后四人一起驾车到茂名高新区茂名市**化学有限公司进行踩点,随后刘某甲驾驶绿色皮开车搭乘戴某甲、刘某乙、戴某乙到茂名高新区茂名市**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盗窃电缆和电线,得手后把电缆(约300斤)和电线(约200斤)装载在绿色皮卡上,然后四人将被盗电线拉到电白区坡心镇排河路口的被告人岑某某、邓某某的废旧回收站处销赃,获得7200元赃款,四人平分得1800元的事实。经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公司被盗的电缆电线进行价格鉴定,结论为88285元人民币。

2、2018年9月27日上午7时许,高新区**化学有限公司向高新分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报案称发现公司二期空地围墙边的设备间房内电缆被盗,被盗电缆型号规格为:4*16MM平方约300米;3*15+1*25MM平方约300米;4*6MM平方约200米;3-10MM平方约200米,共约1000米,损失价值约5万元人民币。经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高新区**化学有限公司被盗的电缆进行价格鉴定,结论为46680元人民币。在高新区**化学有限公司报案后,侦查机关第一时间在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在被盗电缆存放的房间东南角的围墙外围绿化带处提取到白色手套一双、烟头一根等物证。经送现场提取到的物证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比对,案发现场提取的白色手套上的DNA与戴某甲血液一致,提取的烟头DNA与杨某某血液DNA一致。被告人岑某某、邓某某均辨认出戴某甲开其银色小轿车搭载被盗电缆到废旧回收站处进行销赃。

3、公安机关在岑某某、邓某某电白区坡心镇排河路口的废旧回收站查扣电源花线385斤、电话线132斤、去皮铜芯电缆85斤、漆包线17斤、带皮电缆55斤、脱皮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邓某某、岑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刘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邓某某、岑某某的刑事责任。刘某甲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兰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邓某某、岑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四册、光碟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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