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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宋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0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路**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5198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栋**单元**室,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宿舍**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刘某甲、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6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宋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长城桥地铁站D口附近,先后盗窃被害人刘某乙未上锁的津阳光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人民币1166.67元)和被害人李某某未上锁的新日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人民币583.33元),并更换电源锁后销赃;同年5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宋某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路**街**道护栏处,将被害人刘某丙上锁的山地自行车(经鉴定,价格人民币455元)抬回家,后将车链锁锯开销赃。

综上,被盗的两辆电动车及一辆山地自行车合计价格为人民币2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甲、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乙、李某某、刘某丙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肃娴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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