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19〕64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5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捕前住山东省邹平市**路**村,从**酒店管理工作。2014年1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章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资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捕前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2015年4月29日因犯容留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某市**街道**村**街**号,捕前住济南市章某市**街道**村**街**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章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经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2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2019年1月21日,以被告人刘某甲、郭某某、高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15日,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罪、非法拘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3日,以被告人刘某甲、郭某某、孙某甲、高某甲、焦某某、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全部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1、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6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听说有人在章某市绣惠镇女郎山其承包地里盗墓,便组织侯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郭某某、孙某甲、焦某某、王某甲、高某甲、孙某乙(另案处理)等九人前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与刘某甲承包地相邻的刘某乙的承包地中有一深坑,随后又发现被害人刘某乙、韩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四人也来到深坑处,刘某甲、侯某某等人便持木棍等工具对刘某乙四人实施殴打,并逼问其是否盗墓,最终杨某某承认盗墓。刘某甲、侯某某、焦某某、高某甲等人不让刘某乙四人离开,并将四人带至绣惠镇鲁家园村的聚缘烧烤店内,在饭店包间内刘某甲、侯某某、孙某乙、李某甲以盗墓破坏刘某甲承办地为由,并以将盗墓一事报警作为威胁,向刘某乙一方索要赔偿,刘某乙口头提出赔偿15000元,刘某甲同意后便离开包间去睡觉。焦某某、高某甲、郭某某、孙某甲、王某甲在包间外未参与要钱。之后侯某某等人继续与刘某乙一方商谈,孙某乙提出我们一方来了76个人,每人要赔偿1000元,并索要30000元的出车费。4月7日凌晨侯某某、孙某乙逼迫刘某乙、韩某某、杨某某三人打了一张6万元欠条并让其四人回家取现金。韩某某让其朋友刘某丙向侯某某提供的农行卡上转入15000元,中午侯某某安排孙某甲、郭某某陪同韩某某到章某市刁镇农行取出15000元现金,后孙某甲将钱交给侯某某,侯某某按照刘某甲的要求将钱交给刘某甲母亲王某乙。李某甲送李某乙回家后擅自拿回3000元占为己有。4月20日刘某甲让其弟弟刘某丁到李某乙的厂内,当面将6万元欠条撕毁,被害人刘某乙等四人对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责任。
该起事实中,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郭某某、孙某甲、高某甲、焦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
2、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6年8月某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因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要债务,打电话将赵某某叫至本区明水街道义乌小商品市场出租屋内,刘某甲要求其还钱,赵某某无力偿还,刘某甲不让其离开。当日下午,赵某某联系其同学借钱,刘某甲遂安排王某甲、李某丙(另案处理)跟随赵某某去君帝园小区找同学拿钱,赵某某上楼后,李某丙、王某甲二人在楼下等候。因赵某某未借到钱,引发被告人李某丙不满,遂对赵某某进行殴打。三人回到刘某甲出租屋后刘某甲又用手机自拍杆、马扎对赵某某进行殴打,并不允许其离开。当晚,刘某甲、王某甲、李某丙共同在刘某甲的住处对赵某某进行看管。次日上午王某甲离开,刘某甲、李某丙又带赵某某四处借钱,至晚上才让赵某某回家,拘禁时间达30多个小时。
2015年12月某日中午,刘某戊(另案处理)、李某丁(另案处理)为帮“昌农贷”公司向被害人高某乙索要其担保的20000元借款,通过被告人郭某某找到李某甲(另案处理)帮忙,上述四人在本区绣惠街道办事处纠集,在吃午饭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打电话将高某乙叫到饭店内,要求高某乙还钱,并带高某乙回家要钱。因高某乙无钱可还,遂将高某乙带至刁镇袁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废品收购厂内,让袁某某帮忙要账。袁某某、李某甲、刘某戊、李某丁等人遂对高某乙进行殴打逼迫其借钱,直到次日18时高某乙母亲归还了13600元后,高某乙才被放回家中,拘禁时间长达20余个小时。
3、强迫交易的事实
2011年6月某日,为达到中标济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置废旧铁桶生意的目的,刘某己、袁某某、田某某、李某戊四人(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伙同被告人高某甲、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王某丁(另案处理)等人,采用威胁手段强迫投标人刘某庚退出投标,被告人高某甲与李某戊、程某某等人开车将刘某辛拉至绣惠街道办事处女郎山上,以阻止其参与投标,最终导致济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次招标失败。
被告人刘某甲、郭某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被告人刘某甲、郭某某、孙某甲、高某甲、焦某某、王某甲于2016年7月11日分别被民警在家中抓获。经审讯,六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被告人刘某甲、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赵某某一案,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8月1日被传唤归案,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月2日被传唤归案。经审讯,二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高某乙一案,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到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自动投案。经审讯,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被告人高某甲于2018年8月1日被传唤归案。经审讯,被告人高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伙同他人通过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孙某甲、焦某某、王某甲伙同他人通过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甲伙同他人通过非法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在非法拘禁高某乙一案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在该起犯罪事实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在强迫交易一案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某甲在该起犯罪事实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甲、高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鹏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焦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665786544;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001744944;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7753137838。
3、卷宗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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