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涡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6日到柘城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涡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6日到柘城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涡阳县**镇**村。因犯窝藏罪,于1996年10月29日被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花沟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柘城县人民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孙某甲、孙某乙、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情况,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孙某甲驾驶两轮摩托车流窜作案,以收购旧人民币、旧铜钱等手段为幌子吸引群众围观,通过给围观群众看面相和住宅风水虚构灾祸为手段骗取钱财。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孙某甲诈骗柘城县张桥镇耿口村村民祖某某现金360元;
2018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孙某甲诈骗柘城县岗王镇韦堤口村村民王某甲现金260元,伯岗镇聂庄村村民刘某乙现金70元、铜钱4枚,王某乙现金260元;2018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孙某甲诈骗太康县马头镇袁庄村村民袁某某现金20元,王丙现金1100元,覃某某现金20元,芙蓉王牌香烟一盒(23元),何某某现金40元,彭某某现金400元,柘城县李原乡王瑞元村村民刘某丙现金200元,同村村民刘某丙现金100元、邵某某现金1200元,柘城县慈圣镇杨庄村村民张某甲现金700元。共计数额5273元。
自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孙某乙伙同于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流窜作案,以收购旧人民币、旧铜钱等手段为幌子吸引群众围观,通过给围观群众看面相和住宅风水虚构灾祸为手段骗取钱财。
2018年2月,被告人孙某乙伙同于某某诈骗柘城县皇集乡前罗李村村民李某某现金200元,皇集乡王克仁村村民闫某甲现金100元,陈某某现金100元,王某丁现金100元,皇集乡张集村村民位某某现金200元,柘城县梁庄乡付庄村村民付某某现金400元,张某乙现金400元,崔某某现金260元。
2018年3月,被告人孙某乙伙同于某某诈骗柘城县邵元乡冯堂村村民冯某某1000元,王某戊现金140元,柘城县陈青集砖桥集村村民田某某现金200元,路某某现金700元,柘城县梁庄乡吴庄村村民张某丙现金50元,闫某乙现金100元,冀某某现金100元,张某丁现金50元,柘城县东方明珠小区居民杨某某现金400元;柘城县慈圣镇李滩村村民刘某乙现金300元,刘某丙现金400元。共计金额5200元。
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四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赵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祖某某、王某甲、等人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孙某甲、孙某乙、于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六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孙某甲、孙某乙、于某某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看面相,看住宅风水为幌子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破灾为名,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孙某甲、孙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贵堂
郭 英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孙某甲、孙某乙、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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