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90********,汉族,群众,无业。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村**街,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91992********,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县,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3198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职业: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敦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住河北省石家庄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村**公寓,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职业,厨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村**公寓。2014年11月3日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河北省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2月11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孙某某、张某某、敦某某、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陈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3日公安机关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孙某某、张某某等人,明知所代办并购买的他人公司对公账户被利用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获取不法利益,刘某甲雇佣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由孙某某、张某某带领帮助敦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办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及银行对公账户后予以收购,刘某甲再加以不同价格变卖给他人,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资金流转等帮助。
1、2019年3月份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敦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明知为他人办理的个人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等被用于其他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在刘某甲、孙某某等人的带领下,办理了多套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卖给刘某甲,其中,石家庄**有限公司和石家庄**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为电信诈骗案件中的被告人直接用于资金转账分别多达430.202万元、501.21万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明知为他人办理的个人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等被用于其他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在刘某甲、孙某某等人的带领下,办理了多套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卖给刘某甲,其中,**商贸石家庄有限公司、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新华区**销售部,新华区**经营部,新华区**商店,新华区**销售中心的对公账户共计7个,均提供给电信诈骗案件中的被告人用于资金转账。
3、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明知为他人办理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等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在刘某甲等人的带领下,办理了多套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卖给刘某甲。其中石家庄**有限公司、石家庄**有限公司、新华区**销售中心、石家庄**有限公司的4个对公账户,均提供给电信诈骗案件中的被告人用于资金转账。张某某明知所办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手续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然受刘某甲雇佣带领他人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等进行买卖,以致对公账户为网络犯罪提供资金流转,结算等帮助。
4、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吴某某以自己名义办理了石家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等卖给刘某甲,并从中非法获利1500元,其办理的该公司对公账户被临海市钱某某被诈骗案、2019年10月1日南诏城关杨某某被诈骗案、2019年10月8日南召县王某某被诈骗案,张某某被电信诈骗案中的电诈嫌疑人用于资金转账,现查实资金已达187.51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电脑、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物;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迁安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户籍查询信息、敦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涉案账户材料、发还清单、办案说明、电信诈骗网络平台调取的数据、刘某甲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河北省鹿泉监狱犯罪在押证明、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3、证人霍某某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孙某某、张某某、敦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孙某某、张某某、敦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孙某某、张某某、敦某某、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被告人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刘某甲、孙某某、张某某、敦某某、吴某某;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罪,构成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清秀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孙某某、张某某、敦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现在被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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