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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号**室)。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因吸毒,于2013年4月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村**幢**室)。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赌博,于2015年12月2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3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间、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丹阳市**街道**村**号、丹阳市牛郎织女附近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楼私房内用麻将牌中的二筒至九筒作为赌具,供赌客汤某某、沈某某、邵某某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五次,并安排被告人孙某某、刘某乙(另案处理)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3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街道**村**号用麻将牌中的二筒至九筒作为赌具,供赌客汤某某、沈某某、邵某某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并安排被告人孙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

2.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街道**村**号用麻将牌中的二筒至九筒作为赌具,供赌客汤某某、沈某某、邵某某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并安排被告人孙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元。

3.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街道**村**号用麻将牌中的二筒至九筒作为赌具,供赌客汤某某、沈某某、邵某某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并安排被告人孙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元。

4.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街道**村**号用麻将牌中的二筒至九筒作为赌具,供赌客汤某某、沈某某、邵某某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并安排被告人孙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元。

5.2020年4月23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牛郎织女附近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楼私房内用麻将牌中的二筒至九筒作为赌具,供赌客王某某、邵某某、吴某某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并安排刘某乙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刘某甲、孙某某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沈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孙某某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孙某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庆富

检察官助理:董翔翔

2020年9月23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孙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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