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庄**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中共党员,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夏某甲、林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夏某甲、林某甲为牟取利益,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以约人民币96万元的总价向福清市龙山街道龙东村后庄村多名村民购买土地。被告人刘某甲、夏某甲、林某甲按40%、40%、20%的比例各出资约人民币38.4万、人民币38.4万、人民币19.2万元。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夏某甲、林某甲未经批准将上述土地按0.566亩的面积以人民币175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某用于建房,该地块现门牌号为福清市**街道**村**号。卖地后,三名被告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即被告人刘某甲、夏某甲各分得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林某甲分得人民币35万元。经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测绘,上述房屋占地面积为0.4亩,其中农用地0.35亩,建设用地0.05亩。
2、2013年左右,被告人刘某甲为牟取利益,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以约人民币85万元的总价向福清市龙山街道龙东村后庄村多名村民购买土地。2016年8月,被告人刘某甲将上述地块按0.5亩的面积以人民币130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乙用于建房,该地块现门牌号为福清市**街道**村**号。经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测绘,上述房屋占地面积为0.29亩,其中农用地0.28亩,建设用地0.01亩。
被告人夏某甲、林某甲先后于2019年11月14日、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1月29日在福清市石竹街道金辉华府二期地下车库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夏某甲、林某甲的家属分别代其二人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人民币31.6万元、1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银行客户回单、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单、卖断契、涉及地块地类有关情况的复函、涉案房屋坐标图、行政暂扣财物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俞某某、黄某某、游某某、夏某乙、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甲、夏某甲、林某甲的供述;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夏某甲、林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其中被告人刘某甲非法获利数额约人民币12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夏某甲、林某甲非法获利数额约人民币7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夏某甲、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夏某甲、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三年以上三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夏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赖钦
检察官助理:石冰莹
2020年3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某甲、夏某甲、林某甲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2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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