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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周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511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7月11日被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刘某甲系夫妻,在隆回县***中学附近经营一家麻将馆。刘某甲从2015年开始购买地下六合彩并输了不少钱。为牟利,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刘某甲就在麻将馆卖地下六合彩(俗称接单卖码)并发给不同的上线庄家,上线庄家按码单金额的10%支付提成给刘某甲。2017年年初,刘某甲将接单卖码的事情告诉了周某甲,周某甲表示同意。买码的人一般在刘某甲手中买码,偶尔在周某甲手中买码,周某甲将接来的码单交给刘某甲,由刘某甲与庄家结算,周某甲帮助算数。在接单卖码过程中,刘某甲、周某甲还坐庄呷码,赔率不高、觉得不会中的码单由自己坐庄呷了,赔率高、没把握的码单继续打给上线庄家。从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1月11日晚当场被抓获止,刘某甲、周某甲两人接单卖码总金额人民币80余万元,其中:周某乙买码金额人民币10余万元,廖某某买码金额人民币126610元、肖某某买码金额人民币1万余元,刘某乙买码金额人民币560元、胡某某买码金额人民币200元。

破案后,2018年2月9日侦查机关向刘某甲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码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刘某乙、廖某某、肖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六合彩设置的赔率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某甲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周某甲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8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联系电话1737391****)、周某甲(联系电话1897549****)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到案经过1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3.证人名单:周某乙、刘某乙、廖某某、肖某某、胡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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