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9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24日、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辨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 月1 日11时许,在晏场镇晏场大桥处,被害人晏某某驾驶汽车搭载妻子周某乙与刘某乙驾驶汽车搭载母亲周某丙车辆在会车时发生纠纷,继而抓扯、撕打。被告人王某乙经过此处时,得知姐姐周某丙与他人发生纠纷,在事态已平息的状态下,上前用手对被害人晏某某进行殴打,后又与周某乙进行抓扯,被围观群众劝开后离开现场。严桥派出所辅警受民警指派将双方人员带至晏场派出所等候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王某甲电话得知此事,先后与家人一起赶到晏场派出所。被告人刘某甲认为自己的母亲和姐姐受到欺负,遂在派出所内用手击打晏某某脸部,后被辅警拦开。随后赶来的被告人周某甲在晏场派出所大厅内辱骂并用手殴打晏某某,后被拉开,而站在晏某某旁边的被告人王某甲又趁机用手殴打了晏某某。
2020年5 月1 日晚,被害人晏某某因先后被多人殴打受伤在雅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晏某某住院期间出现精神异常行为,于2020年5 月5 日转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急诊,2020年5 月6 日转院至雅安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今。经四川大学华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晏某某患有应激相关障碍。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王某甲、被依法传唤后自动到严桥派出所接受讯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到案后拒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随意殴打他人,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焰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取保候审在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