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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吴某甲等23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_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公诉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小**”),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04年12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因在公共场所携带砍刀于2011年7月2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治安罚款200元。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绰号“老**”),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附**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阿**”),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曾因敲诈勒索于2011年2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1月1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黑**”、“**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于都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街**号。曾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7年10月1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德”),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曾因赌博分别于2013年3月20日、2015年12月4日被赣州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老**”),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绰号“**本”),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3月17日被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绰号“老**”),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4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古”),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8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15日被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于2008年4月25日被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8日被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7年2月25日、2017年4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戊(绰号“**德”),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号。曾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2年1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街**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1月2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7年3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绰号“老**”),男,199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绰号“白**”),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号。曾因故意伤害于2008年9月2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治安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定南县看守所,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5********,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原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6年6月30日假释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戊,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排**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2019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己(绰号“少**”),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组20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绰号“石**”),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2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坝**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庚,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丁、许某甲、廖某甲、廖某乙、黎某某、陈某甲、陈某丙、李某丁、李某庚、李某戊、彭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陈某乙、吴某乙、李某丙、陈某戊、刘某乙、李某己、韩某甲、王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分别于2018年7月20日、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0年至2010年,被告人刘某甲长期在赣州市章某某**镇、**镇、赣州市赣县区等地的赌场赌博,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并为他人开设的赌场招揽赌客、协助管理赌场等。2011年,刘某甲组织刘某丙、莫某某等未成年人成立“**会”,伺机打压与其有矛盾的李某丙。2011年4月22日,刘某甲指使“**会”的刘某丙、莫某某等7名未满16岁的少年持刀将李某丙砍成轻伤。

2015年以来,刘某甲通过在赣州市章某某**镇、**镇、赣州市南康区**镇、**园等地开设赌场,纠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吴某甲、黎某某、陈某甲许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刘某乙、陈某丁、陈某丙、李某丙、廖某甲、陈某戊、王某甲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刘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吴某甲、黎某某、陈某甲、许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为积极参加者,陈某乙、陈某丁、陈某丙、李某丙、廖某甲、陈某戊、王某甲、刘某乙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帮”。

该组织成员听从刘某甲的指挥,刘某甲带领组织成员共同谋利,在组织成员有事时出面摆平关系等,以加强对组织成员的领导和控制。刘某甲安排吴某甲在赣州市章某某**镇开设赌场,谋取利益;安排陈某甲、陈某乙在赌场放高利贷;安排刘某乙、陈某丁、陈某戊、李某乙、李某甲、许某甲等人在赌场看场子、放风、看管水钱等,并发放200-300元不等的日薪;安排李某丙母亲周某某在赣州市章某某**村菜场赌场“抽水”;为因组织利益受伤的组织成员陈某戊、吴某甲,以及受雇佣人员巫某某等人支付医药费;指使吴某甲拉拢赣县籍刑满释放人员廖某甲,为其发放工资,安排吃宵夜,提供香烟、槟榔等食品;鼓励组织成员对其它赌场收取“保护费”;召集组织成员集体吃饭、宵夜、集体过生日、集体去娱乐场所挥霍;曾为吴某甲过一个生日花费2万多元。

刘某甲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长期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在赌场诈骗、敲诈勒索等手段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用于购车、吃喝玩乐、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等,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2014年左右,刘某甲组织已非法控制了**区域内的地下赌场。2015年以后,利用其组织恶名,除了非法控制赣州市章某某**镇、**镇的地下赌场,还基本控制了**园区域、南康区**镇等地下赌场,与李某己等人合伙开设赌场通过“抽水”、发放高利贷等方式大肆敛财。章某某**镇、**园区域、南康区**镇等地下赌场每天非法攫取“抽水费”达2、3万元,存续时间为2015年至2017年底,时间偶有间断;**的地下赌场每天产生2000-5000的“抽水费”,存续时间为2015年底至2017年底,实际开设时间长达半年之久。

为了组织及成员的利益,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该组织的恶势力及其影响,组织、领导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诈骗、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该组织共实施开设赌场犯罪7起、聚众斗殴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5起、故意伤害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2起、诈骗1起、违法行为13起,共造成5人轻伤(李某丙、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戊),5人轻微伤(刘某丁、巫某某、陈某戊、李某辛、湛某甲)。为非作恶、肆意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开设赌场罪

1.2014年底到2015年底,刘某甲利用残疾人邱某甲在明面上“顶包”提供赌博用的赌具,以此逃避公安部门的打击处理,刘某甲组织则暗中控制**菜市场赌博窝点进行渔利。2016年初,刘某甲安排“赌棍”陈某己的母亲闵某某在**菜场赌场收取“抽水费”长达1年,每日“抽水费”100-200元左右。2017年又安排组织成员李某丙母亲周某某在该赌场收取“抽水费”,每日“抽水费”100-200元。该赌场节假日参赌人多的时候,刘某甲则带领吴某甲一起坐庄赌博,抽水费高达几千元。2017年4月11日该赌场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派出所查处。

2.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份,吴某甲在赣州市章某某**镇**大院内一店面的开设赌场(该店面现名为“**港”),李某甲、许某甲、李某乙、陈某丙在该赌场看场子,该赌场也是刘某甲、吴某甲组织成员的落脚点。2017年2月初,吴某甲带领李某乙、许某甲、李某甲等人通过暴力把开设赌场的竞争对手张某甲赶跑之后,候某某接手该赌场(位于**转盘附近,原**宾馆对面)。2017年3月,吴某甲又从候某某手上接管该赌场继续经营,至2017年11月份左右关闭。李某甲、许某甲、李某乙在该赌场看场子,刘某戊在赌场做事,该赌场同时也是刘某甲、吴某甲组织成员的落脚点,也是该组织成员接送去其它赌场聚赌的集结地,赌场的收益维持赌场租金和李某甲、许某甲等人的抽烟、吃饭等生活费。

3.2017年10月份,刘某甲、吴某甲、陈某甲等人在赣州市章某某**镇**新村**套返迁房一店面开设赌场,因聚赌人数众多,将该赌场转移到**新村后山。该赌场运营了一段时间后,由于**新村后山的位置过于靠近马路,容易被公安机关发现查处,于是又将该赌场转移到**镇**物流园后山继续上开设赌场,断断续续一直持续到2018年1月份左右。该赌场中刘某甲、吴某甲是股东;陈某甲是该赌场的具体管理者,同时也在赌场放高利贷;李某甲、许某甲、李某乙、廖某甲等人在场子里做事、看场子,每日领取200-300元不等工资;许某甲的女友康某某在赌场内销售香烟及瓜子等零食;陈某丁在赌场内帮刘某甲发工资给许某甲、李某乙,庄家为黄某甲(另案处理)安排的于都人,荷手为肖某甲(在逃),每日聚赌人数30、40人,每天“抽水”2000-5000元不等。

4、2015年3、4月至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己、韩某甲、陈某辛(绰号“老**”,在逃)等人合伙在赣州市南康区**镇村头村河边的竹林内、**镇**村一处高速桥下、**镇**村一处三层框架结构的自建房内三个地点轮流开设赌场。陈某甲、陈某乙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刘某乙帮刘某甲送、收庄钱及凑庄的盈利、看水钱等;陈某丁先是在赌场内赌博,后会帮刘某甲看住“荷手”,有时自己也会去凑庄赌博;吴某甲、陈某戊、陈某己等人会在赌场赌博,接送赌客,领取100-200元“捧场费”或接、送赌客的“油费”;“荷手”是肖某甲、肖某乙(绰号“小**”,在逃)两兄弟。每日聚赌人数达50-60人,赌场的“抽水费”非法盈利达2、3万元。2015年11月2日,南康区**镇**村三层框架结构的赌场被南康区公安局查处,以上三个点的赌场暂时关闭。

2016年6月份,刘某甲等四名股东又开始在上述三个地点断断续续轮流开设赌场,一直持续到2017年11月份左右,看场子的为许某甲、李某乙、李某甲等人,放高利贷有陈某甲,庄家为萍乡人李某癸(绰号“**佬”,另案处理),荷手为肖某甲、“**子”(身份不详),每日参赌人数达50-60人,赌场的“抽水费”2、3万。

5.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底,刘某庚伙同韩某甲、钟某甲(绰号“老**”,已判)等人在赣州市章某某**镇**山上及对面山上一土墙房内开设赌场。陈某甲、陈某乙在该赌场放高利贷,吴某甲、陈某戊、陈某丁、刘某乙都在该赌场做事、参赌,许某甲、李某乙等人在该赌场内看场子、望风领取200-300元工资,每日聚赌人数30、40人,“抽水费”5000-10000元左右。刘某甲离开该赌场后,钟某甲伙同他人在该地点又继续经营该赌场,不久在2016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处。

6.2016年12月至2017年上半年期间,刘某庚伙同李某己、陈某辛等人断断续续在赣州蓉江新区**学院后院一待拆迁的废弃农房内开设赌场,陈某甲、陈某乙在该赌场放高利贷,吴某甲、陈某戊、陈某己、陈某丁等人在该赌场内参赌,许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该赌场内看场子、望风、带赌客,领取200-300元工资,每日聚赌人数50、60人,赌场“抽水费”2、3万元。

7.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份刘某甲、李某己、陈某辛、“大敦仔”(身份不详)、彭某某等人在赣州市**园区果园附近、南康区**镇王村一处高速桥下、**镇村头村一处河边的竹林内(2个竹林)开设赌场,看场子的为许某甲、李某乙、李某甲等人,放高利贷有陈某甲,萍乡人李某癸在上述赌场坐庄,每日聚赌人数达50、60人,赌场的“抽水费”2、3万。

(三)聚众斗殴犯罪

1.2017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刘某甲等人为了打压、侵吞李某壬(绰号“野**”,另案处理)等人在赣州市章某某**镇的赌场,故意挑起事端,在该赌场外与李某子(绰号“**平”,在逃)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李某子将刘某甲打伤后便离开现场。刘某甲立即纠集吴某甲、许某甲、李某乙、李某甲等人持铁管到场,欲寻找李某子报仇,并要求赌场股东李某壬等人将李某子交出来。

同日李某子的叔叔李某壬约刘某甲到**一奶茶店见面谈判,刘某甲、吴某甲方纠集黎某某、许某甲、李某乙、廖某甲、王某甲、廖某乙、徐某某、袁某某、巫某某、廖某丙、黄某乙、刘某壬等数十人参与谈判,李某壬一方邀集王某丙(绰号“**子”,在逃)、彭某某等人参与谈判。谈判过程中刘某壬经刘某甲、李某乙事先授意将藏在腰间的一把菜刀扔在桌面上恐吓李某壬等人,廖某甲、巫某某等赣县籍男子将烟盒砸向李某壬一方并殴打王某丙,双方矛盾加剧、谈判未果,刘某甲等人扬言此事若不妥善处理决不罢休,然后率众离开。之后刘某甲邀集一起参与谈判的人一同在**吃夜宵,商量报复事宜。

2.2017年12月21日晚上19时左右,许某甲、陈某丁、李某乙、李某甲、王某甲等人受刘某甲、吴某甲指使,持砍刀、铁棍等工具前往赣州市章某某**镇寻找打李某子预对其实施殴打。许某甲、李某乙等人在赣州市章某某**镇**小区附近发现李某子后对其追打,李某子躲进小区李某戊所经营的麻将馆内,从店内拿了一根竹竿伙同李某丁等人开始围追殴打许某甲、李某乙、李某甲、王某甲等人,导致许某甲、李某乙等人受伤。

3.吴某甲得知该情况后,将此事告知刘某甲,两人约至陈某甲的麻将馆内商谈此事。刘某甲与吴某甲、陈某甲等人商谈好后再次纠集人员前往**镇找李某子等人。陈某甲主动提供自己的途观越野车给刘某甲使用,自己乘坐吴某甲驾驶的奥迪车与许某甲、李某乙、陈某丁等人先行离开。刘某甲驾驶途观越野车前往一麻将馆找到陈某乙带其一同参架。吴某甲纠集许某甲、李某乙、陈某丁、廖某甲、廖某乙、徐某某、袁某某、巫某某、廖某丙、黄某乙、丁某甲、付某某、许某乙、王某丁(徐某某等9人均另案处理)、刘某癸(未满16周岁)等共20多人在**镇转盘处集合,分配砍刀、铁棍、棒球棍等工具,随后等待刘某甲一同前往**镇找李某子等人。路过此处的被告人陈某丙询问情况后,主动要求一同前往并帮忙开车。刘某甲和陈某乙到了**转盘后,经过协商一行人开始分乘5车辆前往**,到达赣州市章某某**镇峰景小区路口时,与早准备好棍子、竹篙等工具的李某壬、李某子纠集的李某戊、李某丁等人第二次发生持械斗殴,造成多人受伤,其中李某戊轻伤二级,李某辛轻微伤,巫某某轻微伤,吴某甲头部被打伤,另外被告人吴某甲等人驾驶的3辆车被打砸损毁。

(四)敲诈勒索罪

1.2016年10月初的一天,被害人“**佬”张某甲与王某乙在赣州市章某某**镇**转盘处开了一个赌场。为了打压竞争对手,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乙在吴某甲的授意下,前往张某甲与王某乙的赌场内收取保护费,李某丙自称在**是有头有脸的人,要在**开赌场,就必须经过他的同意,并打了王某乙两拳。后李某丙、李某乙要求张某甲、王某乙交纳1万元保护费,最后张某甲、王某乙支付5000元保护费给李某丙。

2.李某乙以未分到钱为由再次向王某乙、张某甲索要保护费,反被王某乙打伤,吴某甲以李某乙的“大哥”的身份出面,要求张某甲、王某乙赔偿10万元了结此事。后经中间人陈某壬、谢某某、张某丙居中调停,最终双方谈成张某甲、王某乙支付2.5万给李某乙了结此事。之后,张某甲陆续以现金、微信转账方式支付2万元钱给李某乙(剩下的5000元,因打砸了张某甲赌场内的物品抵消了)。

(五)故意伤害罪

为了继续打压上述竞争对手张某甲、王某乙,吴某甲指使李某甲、许某甲等人多次前往张某甲赌场以各种方式闹事、打砸。2017年2月5日,张某甲带人找到吴某甲质问,为什么交了保护费仍派人来滋扰,吴某甲认为张某甲带人来闹事。2017年2月6日,吴某甲伙同李某乙、陈某丙、李某甲、许某甲持刀棍再次对张某甲麻将馆进行打砸,并殴打张某甲,致其多处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2016年11月27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乙伙同许某甲等人在赣州市章某某**镇**村**幼儿园旁找到受害人王某乙,用砍刀、铁棍对王某乙实施殴打,经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3.2011年4月22日,刘某甲利用聂某某与李某丙之间的小矛盾,挑唆、指使“**会”成员刘某壬、聂某某、刘某丙、莫某某、廖某丁、廖某戊等7名未满16岁少年持菜刀,在赣州市章某某**酒店216房内将竞争对手李某丙砍伤,经鉴定,李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甲事前教唆,出钱购买作案工具菜刀,事后拿3000元给刘某壬、聂某某、刘某丙、莫某某等人潜逃,在赣县躲藏数月。期间,刘某甲宴请该7名未成年等人吃饭的时候,在刘某甲的建议下,7名未成年团伙取名为“**会”,后期王某甲、李某丑等人加入,在2013年左右,该团伙因涉嫌一起聚众斗殴而解散。

(六)寻衅滋事罪

1.2016年6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黎某某等人在**镇“**夜宵城”吃夜宵。因被害人张某乙等人聊天声音过大,被告人刘某甲将一空啤酒瓶扔向张某乙一桌,并砸中张某乙头部。后张某乙、刘某子质问刘某甲,双方发生推搡,刘某甲使用店内的塑料凳,黎某某则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两人追打被害人刘某子、张某乙,致张某乙、刘某子受伤,经鉴定,刘某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期间,刘某甲电话通知吴某甲、陈某戊、陈某乙、李某乙等人,吴某甲、陈某戊、陈某乙、李某乙到达夜宵店后,刘某子、张某乙等人已经离开。陈某戊、李某乙等人遂以夜宵店老板梁某某、王某戊夫妻二人也是瑞金人为由,要求梁某某提供刘某子、张某乙的联系方式,并打砸夜宵店的桌子、凳子、碗筷,殴打梁某某、王某戊,肆意损坏刘某丑停放在路边的汽车。

2.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9日、2017年1月13日,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吴某甲的授意下,多次至张某甲、王某乙开设的赌场内打砸麻将桌、玻璃门等物,或殴打张某甲等人。

3.2017年年初,被害人在刘某戊赣州市章某某**镇**街开设了一个赌场。为了打压竞争对手,吴某甲指使许某甲、李某乙、李某甲、陈某丙等人恐吓刘某戊,多次将刘某戊叫至吴某甲的赌场内称其影响了己方赌场的生意,要求其关停,期间李某乙扇刘某戊耳光。之后,陈某丙向刘某戊强行索要人民币1000元。后刘某戊将赌场关闭。

4.2017年9月份,被害人李某寅在刘某甲等人在赣州市章某某**镇**村**小学附近、**师范学院新校区附近开设的赌场内赌博时,因输光所带钱款,向叶某某(在逃)借了一万元的高利贷(实际借款9700元)。叶某某实际上是替陈某甲在赌场内放高利贷,李某寅连续向叶某某支付几天的300元日息后就没再支付利息。2017年9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廖某壬(另案处理)前往李某寅家中催债。陈某甲等人进入李某寅家中后,恐吓李某寅家人并与赶回家中的李某寅等人发生冲突。自觉吃亏的陈某甲将该情况告知刘某甲,2017年10月1日下午刘某甲、吴某甲等人先后打电话恐吓李某寅,说其敢动“**帮”的人,威胁要其好看。2017年10月1日晚,经刘某甲、吴某甲组织安排,李某乙打电话纠集王某甲,陈某甲带王某甲等3名统一戴黑色棒球帽、白色手套、口罩的男子,手持1米来长铁棍在****新村李某寅住处附近将其打伤。之后吴某甲带叶某某等人到医院警告李某寅不许报警。迫于刘某甲、吴某甲等人“**帮”的势力,李某寅未报警。

5.2017年10月6日凌晨3时许,李某乙、许某甲等人赣州市章某某**镇一夜宵摊吃宵夜,遇到在此处吃夜宵的被害人陈某癸(又名陈**)及刘某寅、廖某己等人李某乙以“拼桌”、敬酒之名调戏陈某癸,遭到陈某癸抵制,李某乙恼羞成怒之下辱骂陈某癸,用碗筷砸伤陈某癸,并将陈某癸放在桌上的一部VIVO牌X9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18元)砸毁。陈某癸因惧怕李某乙等人打击报复,放弃了验伤和索赔手机的权利。

(七)诈骗罪

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刘某甲指使吴某乙、陈某戊将一套作弊控制板安装在赣州市章某某**镇**菜市场赌博的案板下。三人商议春节期间实施诈赌,陈某戊、吴某乙拿刘某甲提供的赌资轮流在赌场诈赌,赢到的赌资刘某甲分60%,陈某戊、吴某乙各分20%。2015年春节(2015年2月19日)晚上,按照事先计划,刘某甲、陈某戊、吴某乙三人来到**新村菜市场的赌场诈赌,陈某戊、吴某乙每人从刘某甲手上取得1000元的赌资作为参赌本金,刘某甲通过遥控器控制赌博使用的骰子,三人通过作弊的方式赢取了陈某壬、傅某某、王某己等人赌资共计约2万元(全部上交给刘某甲暂时保管,暂未分配)。次日,刘某甲、吴某乙、陈某戊按计划通过该方式继续诈赌,在实施诈赌的过程中被陈某壬发现并当众揭穿。

(八)其他违法行为

1.2016年9月12日,刘某甲、吴某甲、李某乙、廖某甲等人在**菜市场聚众赌博过程中,被害人韩某乙因嘀咕刘某甲曾经诈赌过。刘某甲便授意吴某甲指使李某乙等人殴打韩某乙,并且警告、威胁韩某乙以后不得“污蔑”刘某甲等人。韩某乙报警后派出所处警调解,刘某甲赔偿500元人民币给韩某乙。

2.2016年底的一天晚上,刘某甲欲插手**的工程领域,遂将在**镇承包了一些工程的廖某庚约至赣州市章某某**镇“北斗茶行”。以廖某己冒犯了刘某甲为名,李某丙、陈某丙威胁、作势要殴打廖某庚,另外在组织成员黎某某、李某甲等人的压迫下,廖某庚最终向刘某甲赔礼道歉,并邀请众人吃夜宵,向刘某甲敬酒道歉,刘某甲提出做工程要向其报备,有工程要带他一起做。

3.2016年,**村大量村民家中林地被征收,被害人刘某卯、刘某辰从事收购村民树木并转卖的生意。刘某甲指使李某丙多次阻拦砍树工人做事,在丁某乙经营的地磅房阻拦运木材车辆,并索要好处费,刘某卯无奈给了李某丙200元,李某丙嫌少。事后,李某丙将此事告知刘某甲,刘某甲知道后极度不满,纠集黎某某、吴某甲、陈某甲等七八人前往刘某卯家楼下叫骂、拍门进行滋扰,意图阻止刘某卯继续从事收购木材生意。

4.2016年夏,谭某某因在刘某甲开设的赌场赌博输光身上携带的现金,向刘某甲借高利贷2万元用于继续赌博,约定月息5分,3个月未还钱后,刘某甲一人开车将谭某某带至赣州市章某某**镇**新村野外,威胁谭某某再不还钱就搞死他。

5.2016年,湛某乙因在刘某甲开设的赌场赌博输光身上携带的现金,向刘某甲借高利贷1万元,月息5分,拖欠一年未还,刘某甲带两名“河南佬”(身份未知)将湛某乙开车带至**新村后面空地,“河南佬”踢了湛某乙两脚。

6.2014年底到2015年底,残疾人邱某甲在刘某甲等人的微小利诱下,利用其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因素,为刘某甲组织在**菜市场赌博窝点提供赌博用的赌具,以此逃避公安部门的打击处理。为了安抚因跟随刘某甲赌博而输得家徒四壁的“赌棍”陈某己,刘某甲重新安排陈某己母亲闵某某在**新村菜场赌场收取“抽水费”补贴家用。2016年4月4日,闵某某将意图继续收台费的邱某甲推倒在地致邱某甲盆骨骨折。后派出所对双方进行调解,陈某己替母亲赔偿4000元给邱某甲父亲邱某乙。

7.2016年11月3日20时许,吴某甲、陈某丙在**大道**商务宾馆对面巷子口追打一名因打牌发生争执的被害人群众(接警记录)。

8.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李某乙前往张某甲的赌场收取保护费,被王某乙殴打,李某乙将被打之事告知吴某甲,吴某甲、许某甲、李某丙等人持刀、棍到张某甲麻将馆寻找王某乙复仇,王某乙躲在车内被吓得躲在车内不敢声张,待吴某甲一干人等离开现场之后,才发动车子迅速逃离**躲避复仇。

9.2017年2月,在吴某甲、李某乙、许某甲、李某甲等人的暴力打压之下,张某甲被迫关闭了**转盘附近的赌场,以6000元的转让费转让给了候某某。候某某在接手该赌场后,吴某甲、李某甲等人找到候某某,并要求其将该赌场转让给吴某甲经营。候某某不敢违逆,收取了吴某甲给的6000元的转让费,当即将该赌场交给吴某甲经营。2017年11月份左右,吴某甲将该赌场交回候某某。在吴某甲经营该赌场期间,吴某甲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安排身患严重疾病(肺结核)的刘某戊管理赌场。

10.2016年7月,**镇**城项目施工方的渣土车需要经过**村原村委会门口路段,因尘土和噪音较大,**村委会干部告知**城项目施工方需绕路,不能从该路段经过。朱某某找到陈某壬,许诺给予2万元好处费,帮忙解决此事,通过陈某壬的斡旋,**村委会同意渣土车从原村委会门口路段经过,期限是1个月。到了期限后,村委会干部和陈某壬告知朱某某,渣土车不能再从村委会门口过了。2016年8月2日,刘某甲、吴某甲、李某乙、许某甲、陈某戊、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丙、陈某己等人在一起吃晚饭,期间,陈某壬打电话邀陈某戊前往**村委会旁路段拦渣土车。刘某甲听闻后遂率一起吃饭的众人前往村委会旁十字路口拦截过往的工程车辆。当晚10时许,**城项目施工方的一辆装载机经过,陈某戊冲在最前面将该车拦截下来,并对司机陈某子进行殴打,陈某子被打后邀集工地同事寻找陈某戊讨要说法,随后将陈某戊打伤,造成陈某戊眉弓处皮肤撕裂,刘某甲前往医院替陈某戊支付医药费2700元。朱某某一方因手下司机殴打陈某戊,且惧怕该组织成员打击报复,于是没有报警处理。事后,刘某甲以陈某戊哥哥身份前往朱某某公司,向朱某某索要20000元“医药费”,后经多次讨价还价,朱某某公司支付了15000元“医药费”给刘某甲,之后转交给陈某戊。

11、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李某癸在李某己、刘某甲、彭某某、陈某辛、“大墩仔”开设的赌场里坐庄以“扣豆子”的方式赌博。2017年11月份的一天,在南康汽车城对面村头村竹林的赌场里,李某癸开始在赌场里坐庄赌博,后卢某某(绰号“老**”另案处理)大声吼叫警察来了,赌场赌客一哄而散,期间李某癸带来的“豆子”(赌具)被人掉包。当晚,李某癸带了十万元现金及被掉包的“豆子”去赌场继续坐庄,在与吴某甲赌博过程中,吴某甲将李某癸庄上所有赌资赢走。李某癸向助手钟某乙(绰号“毛**”,另案处理)借了五万元赌资又输了,便叫钟某乙出面向刘某甲借了五万元继续“坐庄”,而后又输光了,李某癸一共输了20万元左右给吴某甲。当晚,李某癸和钟某乙回到酒店后感到蹊跷,钟某乙咬开从赌场带回来的“豆子”,发现里面有个很小的芯片,两人明白刘某甲、吴某甲等人骗了。事后,李某癸虽知晓被骗,但慑于刘某甲等人“**帮”的恶势力,不得不先还了借刘某甲的5万元。之后,李某癸通过朋友协调,由赌场股东刘某甲、李某己、陈某辛、彭某某,“大墩仔”每人出1万,凑了5万元人民币补偿李某癸。

12.2015年5月21日17时许,李某丙因琐事与被害人湛某甲发生矛盾,持砍刀在章某某**工业园**超市门口,将湛某甲砍伤,经鉴定湛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3.2015年7月13日20时许,在章某某**镇转盘附近,李某丙开车压到当事人陈某丑孩子玩耍的皮球,陈某丑向李某丙索赔,李某丙将陈某丑打伤。陈某丑报警后,双方在**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李某丙向被害人陈某丑赔偿2000元医药费。

(九)廖某甲、廖某乙寻衅滋事罪

2015年11月11日下午,廖某辛(另案处理)因敲诈赣县**乡“**至**道路升级改造修复工程一标段”项目部的钱财未果,遂指使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至该项目部停在路边的一辆挖机和一辆压路机的玻璃砸烂,经鉴定损坏的玻璃共计价值人民币3400元。

(十)彭某某、李某庚开设赌场罪

2017年10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彭某某伙同李某壬(另案处理)、肖某丙(另案处理)、王某丙(在逃)等人在赣州市章某某**镇**机厂附近的山上开设赌场,提供赌具,以“扣豆子”的方式设局坐庄,聚众赌博,从中牟利。被告人李某庚在该赌场内做“荷手”,负责计算赔率、收付赌资。

(十一)李某丁贩卖毒品罪

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李某丁在赣州市章某某**镇加油站附近将1.5克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邱某丙,并通过微信收取赌资8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张某甲、王某乙、张某乙等人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曾某某、康某某等人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黎某某、陈某甲许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刘某乙、陈某丁、陈某丙、李某丙、廖某甲、陈某戊、王某甲、廖某乙、吴某乙、李某丁、李某戊、彭某某、李某己、韩某甲、李某庚等人及同案人徐某某、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黎某某、陈某甲许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作为组织的骨干成员,被告人陈某乙、刘某乙、陈某丁、陈某丙、李某丙、廖某甲、陈某戊、王某甲作为组织一般成员,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大肆开设赌场,并获取了巨额利益;被告人陈某甲许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刘某乙、陈某丁、廖某甲明知刘某甲、吴某甲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被告人李某己、韩某甲、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李某庚明知彭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陈某甲许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陈某丁、陈某丙、廖某甲、王某甲、廖某乙、李某丁、李某戊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李某丙、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李某乙、陈某丙、李某甲、许某甲随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黎某某、吴某甲、陈某戊、陈某乙、李某乙等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许某甲、李某乙、李某甲、陈某丙随意殴打他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李某乙、陈某甲、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其中刘某甲、吴某甲、许某甲、李某乙的行为同时触犯该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陈某戊、吴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刘某甲、吴某甲、黎某某、陈某甲许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刘某乙、陈某丁、陈某丙、李某丙、廖某甲、陈某戊、王某甲、廖某乙、李某丁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应数罪并罚;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廖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凤至

                                     2019年1月30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宁都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许某甲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崇义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陈某甲、吴某乙现羁押在定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王某甲现羁押在兴国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陈某丁、陈某丙、廖某甲、廖某乙、李某己、刘某乙、韩某甲、李某丁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丙、陈某戊、李某庚现羁押在于都县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联系电话1507070****)、李某戊(联系电话1787013****)现取保在家。

2.本案案卷四十二册,光碟二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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