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社区**号**栋**室,住麻城市鼓楼办事处**社区**垸。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阎家河镇***村**组**号,住湖北省麻城市阎家河镇***村***组**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鼓楼***社区**村**号,住麻城市**南湖办事处**村**号。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镇**村**垸**号,住湖北省麻城市**小区**栋**单元**号。
以上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7日经麻城市检察院批准并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李某某、刘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因发现被害人丁某某多次微信骚扰其妻子杨某某并怀疑与杨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1月12日15时许,丁某某在麻城*****大酒店开好房间又向杨某某的手机发黄色图片和微信邀其在该酒店907房间“约会”。为了报复泄愤,刘某某便以杨某某的名义发微信回复让其在房间等候“赴约”。2020年1月12日19时许,便邀约被告人刘某乙、李某某和吴某某到麻城天吉新时代大酒店907号房间内,共同对只穿着一条短裤,躺在床上等候杨某某的丁某某用塑料扎带捆绑其手脚、刘某甲还用剪刀剪掉丁某某的头发、内裤和戳其臀部、逼迫其说出其手机开机密码,让其赤裸身体跪在地上、用手机对其拍裸照,后付给1000元钱现金人民币拿走丁某某的手机,并威胁丁某某事后不要伸张。经鉴定,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1月13日经书面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刘某乙均于2020年1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塑料扎带、剪刀、美工刀物证扣押清单;2、到案经过、手机微信截图、相关刑事照片、诊断证明书、身份证明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李某某、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立章 徐执文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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