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道**社区**组)。2018年6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我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执行,同年8月30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国际**座**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厂西**集资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镇**村**组**屯)。2001年3月2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甘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家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混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1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社区**组)。2018年6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老肥,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6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综合楼**单元**室。2005年12月15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罪、故意伤害罪被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班某某、孙某某、吕某某、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班某某、孙某某、吕某某、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吴某某等人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西部酒吧内,刘金勇醉酒后无故用胳膊搂住被害人刘某乙的脖子,当被害人雷某某欲上前询问原因时,车某某打雷某某右脸部一拳,雷某某回身打孙某某一拳后,在刘某甲的指使下,车某某、班某某、孙某某、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吴某某等人向刘某乙、雷某某、聂某某、刘某丙、王某某、赵某某等人投掷酒瓶、水果盘并殴打,致使雷某某、刘某乙、聂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刘某丙、吴某某等人受伤,造成西部酒吧内秩序严重混乱并损失物品价值人民币六千余元。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德全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刘某乙、雷某某、聂某某、王某某所受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经侦查,上述被告人案发后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甲、班某某、孙某某、吕某某、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吴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甘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雷某某、聂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班某某、孙某某、吕某某、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班某某、孙某某、吕某某、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班某某、孙某某、吕某某、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吴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班某某、孙某某、吕某某、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吴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国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班某某、孙某某、吕某某、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吴某某现监视居住。
2.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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