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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莆田市涵某某**镇人民政府聘用综合执法队网格员,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现住址莆田市涵某某**镇**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甲为了牟取不法利益伙同他人在莆田市涵某某梧塘镇沁后村荣兴超市等经营场所,以放置赌博机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非法获利共计11418元(人民币,下同),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29日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黄某某(已行政处罚)在涵某某梧塘镇沁后村荣兴超市放置两台具有投币押分退分功能的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荣兴超市两台赌博机共获利2588元。

2.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29日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吴某某在涵某某梧塘镇沁后村万家超市、梧塘镇漏头村万家便利店各放置一台具有投币押分退分功能的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万家超市、万家便利店赌博机共获利7714元。

3.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29日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已行政处罚)在涵某某梧塘镇沁后村沁元超市放置一台具有投币押分退分功能的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沁元超市赌博机共获利1116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于2019年11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涉案赌博机、手机等;

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刘某乙、叶某某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赌博机认定书;

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设置赌博机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共计11418元;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设置赌博机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共计7714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志军

检察官助理:曾晓海

2020年4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6051****。

2.移送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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