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重庆市铜梁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重庆市大足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洛阳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0时许,刘某甲带其儿子与卢某某等人在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川香鱼庄一起吃饭喝酒,22时许,刘某甲的儿子先回宿舍做作业,23时30分许,刘某甲接到警察电话说其儿子在马路上逆行。被告人刘某甲未具有摩托车驾驶资质饮酒后驾驶一辆银白色无牌二轮摩托车自该鱼庄门口出发,沿国道G324线辅道惠安县往洛阳镇方向行驶,被告人卢某某未具有摩托车驾驶资质饮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无牌二轮摩托车载人紧随在刘某甲后面,二人行驶至洛阳镇**村草莓园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送检。2019年11月27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44.21mg/100ml,被告人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9.12mg/100ml,均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两部二轮无牌摩托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华闽司鉴[2019]毒(醇)鉴字第8357号、第8358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6.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卢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未具有摩托车驾驶资质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上路行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各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至三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云英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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