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昆明市官渡区**城**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昆明市官渡区**城**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7月12日两次退回保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16日、8月12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0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伙同陈某某(另处),从刘某甲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城**栋*单元***号家中搬运959条卷烟,采取车辆运输的方式运至保山市隆阳区进行销售,为规避非法经营罪立案金额并逃避刑事处罚,分别驾驶两辆车辆运输:刘某甲、刘某乙驾驶其云AH****的**牌灰色越野车运输,载放474条84mm云烟(紫),认定价格为47400元;陈某某(另处)驾驶车牌为云A*****的****面包车运输,载放475条84mm云烟(紫)和10条84mm红河(软甲),认定价格为48050元。保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于2018年5月25日13时许,分别在杭瑞高速公路下行线板桥服务区和板桥收费站将三人抓获,当场查获上述卷烟。
经对涉案卷烟进行质量检测和价格认定: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和陈某某(另处)共同贩运的959条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认定为人民币95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清点笔录、扣押清单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专卖物品,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凯
检察员:黄永生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住**市家中。刘某甲电话:1838712****、1519871****;刘某乙电话:15969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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