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现住榆阳区**乡**,个体(**店经营者)。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现住榆阳区**乡**,个体(**店经营者)。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薛伟,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榆阳区方家畔煤矿经营**店,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刘某乙通过微信从神木市大保当利红超市贺某某处购进价值40081元不同种类的****,从山西忻州市五台县张某某处购进价值375110元的不同种类香烟制品,所购香烟都由被告人刘某甲在**店出售。2020年4月7日,榆阳公安与烟草稽查大队联合检查时将二人查获,现场查扣各类香烟1891条,合计购进价格207198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合计购进香烟价值415191元,销售价值207993元,现场查扣2071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价格认证书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贺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欣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0年7月21日
附: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63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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