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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林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携带电筒、水桶,在同村黄某某家借了一台磁电机,随后来到资江河边驾驶一艘竹排,使用磁电机在江南镇联盟村五组至三组的资江水域进行非法捕捞,上岸后被正在巡查的安化县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经称重:非法捕获小河鱼2.17公斤。经专家鉴定评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电力捕鱼行为造成鱼类直接损失108尾;违法渔获物为马口鱼,属于鲤鱼科类;经济损失为2700元。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修复水域生态,在省级新闻媒体上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获物及捕捞工具照片;2、书证:身份证及户籍信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案件移送函、移送案件材料清单、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春季禁渔的通告、案件情况、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到案情况说明、证明、收据;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4、专家鉴定评估意见及鉴定人资质证书;5、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修复水域生态,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长均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贰册,证据材料拾壹页。联系电话:1770747****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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