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15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榆阳区**镇**村**组**,个体。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53********,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榆阳区**镇**村**组**,个体。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期限届满后,在榆阳区**镇**村**组**内,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毁林取土用于榆林市榆阳区**砖厂烧砖。

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取土现场面积为23.65亩,其中包括特灌林地面积20.46亩,宜林地面积3.19亩,属林业用地,特灌林地原植被为柠条、杂草等,林种为防护林,覆盖度为3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的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文生

检察员:彭文伟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住榆阳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571912****;刘某乙现取保候审,住榆阳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999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