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02811988********,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现住柳河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4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刘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柳河县,现住柳河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柳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随妻子刘某丙来到柳河县**乡**村与其岳父、被告人刘某乙一同居住。期间刘某甲发现刘某乙家碗架上有一把红褐色气枪,便向刘某乙索要该枪,征得刘某乙同意后拿走。2018年,刘某甲购买无缝钢管、液压管、弹托、射钉枪子弹等零配件,在刘某乙的养牛棚内非法制造枪支,枪支制作好后,刘某甲、刘某乙多次携带该枪打猎。2019年春,被告人刘某甲在刘某乙家仓房棚顶发现一支褐色单管猎枪,刘某甲遂向刘某乙索要,并向刘某乙说明欲对该枪进行改造,征得刘某乙同意后,刘某甲购买相关零配件,在刘某乙养牛棚内将该猎枪改造成可以发射射钉枪弹的枪支。期间刘某乙发现刘某甲在养牛棚内改造枪支而未阻止,并有为其提供工具行为。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使用刘某乙提供的单管猎枪改造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乙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刘某乙,系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兰星
检察官助理:吴晓明
2020年7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刘某乙监视居住;
2.卷宗2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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