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公诉刑诉〔2018〕408号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41985********,汉族,中专文化,**支付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出生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城**号楼**门**号,住天津市红桥区**路**城**号楼**门**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41955********,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公司退休,出生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城**号楼**门**号,住天津市红桥区**园**号楼**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8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3日、2018年7月16、2018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乙与被害人于某甲之女于某乙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刘某甲系刘某乙之父。案发前,刘某乙、于某乙已因婚姻纠纷诉至法院。2017年7月26日18时许,在本市红桥区**城**号楼**门门前,刘某乙及其父母和于某乙及其父母因子女婚姻矛盾发生冲突。其间,刘某乙在口角中先推搡于某乙,致双方动手打架;刘某乙、刘某甲均和于某甲厮打;双方被劝开,于某甲喊叫数句后突然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民警于当日在人民医院带刘某乙到公安机关调查,并由刘某乙通知刘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于某甲系因情绪激动、外力、剧烈体力活动等因素诱发冠心病发作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眼镜碎片的物证。
2、被害人体检报告、诊断证明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
3、证人扈某某、孙某某、于某乙、刘某丙、张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法庭科学DNA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因故与被害人发生厮打,其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引发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到上述后果的发生,造成诱发被害人冠心病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孙晓明
2018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证据卷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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