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刘某甲,乳名“**”,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明某某**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7月被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明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明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在本市**镇**郢、**镇**水库、**村**桥底等地开设流动的牌九赌场,刘邀约赌客聚众赌博并以收“抽头钱”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该赌场开设二十余天,刘某甲非法获利四万余元。
2020年6月11日晚9时许左右刘某甲在明某某**镇**水库边一废弃民房内聚集二十余人进行推牌九赌博,刘某甲安排被告人刘某乙为赌场站岗放哨,当晚刘某甲抽头渔利一千余元,民警至现场时赌博人员均已离场。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分别被侦查机关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卞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储某甲、曹某某、李某甲、胡某某、徐某某、孙某某、李某乙、林某某、陈某某、熊某某、储某乙、朱某某、刘某丙、赵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干某某、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聚众赌博,非法获利4万多元,被告人刘某乙为其站岗放哨,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娟
检察官助理:卢平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明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住**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