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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诈骗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57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其老表吴某某(另案处理)伪造刘某甲母亲杨某某在北京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1医院)的住院病历和医疗发票,于2018年11月22日向利辛县人民医院申请报销住院费用,利辛县人民医院审查后往杨某某账户内汇入农合报销款60214.23元。

2.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甲通过吴某某伪造刘某甲大娘刘某丙在北京市中国人民解放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4医院)的住院病历和医疗发票,于2018年12月1日向利辛县人民医院申请报销住院费用,利辛县人民医院审查后往刘某丙账户内汇入农合报销款73413.02元。

3.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通过吴某某伪造刘某乙母亲刘某丁在北京市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的住院病历和医疗发票,于2018年11月22日向利辛县人民医院申请报销住院费用,利辛县人民医院审查后往刘某丁账户内汇入农合报销款106389.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刘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诈骗医疗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珂珂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和刘某乙现在羁押在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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