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72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刘某乙经刘某丙介绍,知道了被害人钱某甲的丈夫刘某丁、弟弟钱某乙及高某某、李某某、韦某某、吴某某等六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遂表示可以找人尽快将刘某丁等六人“捞出来”,并要求收取好处费。2019年09月5日,被害人钱某甲及其家属在已经为刘某丁、钱某乙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帮助的情况下,仍相信被告人刘某乙可以“捞人”的承诺,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大道中乌石大厦一楼的中国农业银行,通过熊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0万元给被告人刘某乙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刘某乙收到上述款项后,将其中20万元人民币转账给被告人刘某甲办理“捞人”等事宜。期间,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又承诺,可以将公安机关扣押刘某丁的蛇干取出来,进一步骗取被害人钱某甲的信任。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通过法律咨询、向公安机关询问等,了解了刘某丁等六人的案件一些情况,但并未兑现上述承诺。
2020年6月30日11时许,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镇**村**街**巷**号将被告人刘某乙抓获,当场起获并扣押其OPPOReno4手机1部。2020年7月13日,被害人钱某甲收到被告人刘某乙家属退还人民币30万元,并表示对其行为予以谅解。2020年7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自行到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芙蓉派出所投案,后民警依法扣押其华为HWI-AL00手机1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2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依法扣押的OPPOReno4手机1部、华为HWI-AL00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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