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刘某甲,小名米猜,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西畴县**街乡**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刘某乙,小名石宝,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住蒙自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从文山市窜至砚山县城,物色对象进行诈骗。9时许,刘某甲、刘某乙二人行至砚山县城劳务市场附近时,发现陈某某独自一人行走且年纪较大,有诈骗条件。接着,刘某乙先上前与陈某某搭讪,谎称自己是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到农业银行存钱有提成。途中,刘某甲假装参与闲聊,谎称自己有一张存有30万元钱的农业银行卡,但由于身份证丢失无法将钱取出。如果陈某某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帮助其取出卡上的30万元钱,其可以拿出2万元钱来让刘某乙和陈某某分,但先要让陈某某拿出6万元钱作担保。陈某某听了刘某甲、刘某乙二人虚构的事实后,回家中拿存折到农业银行取了6万元钱交给刘某甲作担保,刘某甲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张疑似银行卡的塑料卡片交给陈某某保管,谎称该卡就是存有30万元的农业银行卡,并要求陈某某回家拿身份证件来代理取款。在陈某某乘车回家拿证件的过程中,刘某甲、刘某乙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有坦白情节,刘某乙有自首情节,二人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艳花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刘某甲电话:1518713****;刘某乙电话:15078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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