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87********,汉族,专科毕业,江铜集团德兴铜矿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住德兴市**镇**路**号**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3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9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住德兴市**镇**路**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3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欠被告人刘某乙债务无力偿还。2017年12月中旬,为使刘某甲偿还自己的债务,被告人刘某乙暗示刘某甲可办理假房产证去银行等处贷款偿还,而后刘某乙根据刘某甲提供的房屋地址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络途径办理了一本假房产证,假房产证地址系刘某甲居所地,是其父亲刘某某所有权房屋地址,即铜矿南区二号桥8栋203室。2017年12月23日,经刘某乙介绍和担保,刘某甲以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以房屋装修为由,从被害人程某某处骗得三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程某某扣除利息等,刘某甲实际拿到25400元左右,其中刘某乙分得16000元左右,刘某甲分得9000元左右。2018年12月12日被害人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9月2日,两被告人经德兴市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18年9月29日前后被告人刘某甲归还程某某800元,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刘某乙归还程某某2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人民币等物证;2.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借条、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假房产证骗取他人财物,诈骗金额24600元,两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成慧
检察官助理:徐雅佩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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