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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手营子矿区院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0年****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4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号,1992年6月15日因犯爆炸罪被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年12月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镇**村**组**号,2008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镇人民政府对该镇南马圈子村112线以北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并按《**镇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镇南马圈子村搬迁补偿安置补充办法》进行补偿,被告人刘某乙所属二层楼房在该征收范围内。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与**镇人民政府签订、履行协议书(产权调换)、补充协议书过程中,虚构刘某乙所属二层楼房为一次性建造事实,隐瞒该楼房第二层为次年二次建造真相,骗取**镇人民政府搬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15974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镇人民政府搬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15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文侠

2020年1月9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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