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职务侵占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47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中共党员,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6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1月2日,广州市**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广州市增城区****村经济联合社就**村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合作开发建设事宜签订了《增城**村地块合作协议书》。2013年1月11日,**公司向**村划拨“项目开发奖励金”人民币350万元。2013年1月,由同案人刘某丙(另案处理)提议并征得同案人刘某丁(另案处理)同意后召开村、社干部会议讨论决定,**村使用上述款项以工作奖励金的名义发放给村社干部及雇员等人,共计人民币266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各分得人民币10万元。2014年7月21日,**村与**公司解除合作协议,**镇政府责成**村将发放的**合作项目奖励金退回村集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会议记录等书证;

2.同案人刘某戊、刘某己、叶某甲、刘某庚、刘仲光、刘某辛、刘某壬、刘某癸、刘某子、刘某丑、刘某寅、刘某卯、刘某辰、叶某乙、区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及指认;

3.证人冼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提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芳

2020年1118

附: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共17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