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79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庄**号楼**户,200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6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不得假释。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5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住青岛市黄岛区**庄**号楼1503,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青岛市黄岛区**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3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山东省烟台市**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曹某某、孙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份至2019年12月期间,孙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办理贷款为由,先后找栾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马某某、郑某某、田某某、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办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号、优盾、手机卡、备案印章等“五大件”25套卖给刘某甲牟利,刘某甲已将其中部分卖出牟利。孙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2个。
2、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刘某乙将方某某、王某甲、尹某某、王某乙等人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优盾、手机卡、备案印章等“五大件”16套卖给刘某甲牟利,刘某甲已将其中部分卖出牟利。
3、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刘某甲让刘某丙等人联系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银行账号、优盾、手机卡、备案印章等“五大件”。刘某丙以办理贷款为由,联系刘某丁、袁某某、隋某某、卫某某、孙某甲、张某甲、吕某某、姜某某、李某丙、邢某某等人办理了16套“五大件”手续,刘某甲已将其中部分卖出牟利。
4、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刘某甲先后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逄某某、戴某某、高某某、刘某戊、耿某某、李某丁、邢某某等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号或一类银行账号、优盾、手机卡、备案印章等“五大件”25套卖出牟利。刘某甲、曹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或对公账户41个。
5、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刘某甲安排曹某某对上述接收的“五大件”验货合格后,由刘某甲负责联系买家,曹某某已将部分“五大件”邮寄给买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驻人口信息查询、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单记录查询、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曹某某、孙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曹某某、孙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刘某甲、曹某某、孙某某、刘某乙、刘某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甲、曹某某、孙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刘某甲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曹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体民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曹某某、孙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五份;
5、补充证据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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