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6********,汉族,中专文化,原湖南**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现住湖南省安化县**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曾用名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6********,汉族,大专文化,原湖南**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董事长,现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房**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77********,汉族,大专文化,原湖南**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副董事长,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曾用名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武冈县**镇**村**组**号。2017年3月22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夏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在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民乐街126号注册成立湖南**开发有限公司,并租赁长沙市岳某某麓谷景园小区内一栋楼房用于办公及接待。2015年7月,湖南**开发有限公司租赁长沙市高新区文轩路麓谷企业广场C1栋203房办公,并于2015年12月注册成立湖南**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公司,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发生股权变更登记,被告人刘某乙、李某某退出公司,之后由被告人刘某甲继续负责经营公司至2016年9月23日注销。按照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李某某约定,被告人刘某乙出资45万元,占公司45%的股份,任万和华润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财务及商品采购;被告人刘某甲出资40万元,占公司40%的股份,任万和华润公司总经理,负责提供万和华润公司的运营模式及市场拓展;被告人李某某出资15万元,占公司15%的股份,任万和华润公司副董事长,负责公司行政管理;被告人夏某某为万和华润公司主要拓展市场人员,案发前系公司的省代理级别。
湖南**开发有限公司对外宣传投资经营茶叶基地、马口鱼基地、水电站等项目,并经营网上商城、会员平台。公司运营及返利模式为:“消费”满5000元就成为公司的初级会员,并在万和华润公司的网站上生成一个投资编号,每周有200元左右的分红,一直返到8000元。“消费”40000元或者发展7名下线(不包含自己)各“消费”5000元就可以成为公司的中级会员,每周有1000元左右的分红,一直返到8万元;“消费”满28万元或者发展6名下线“消费”4万(也可以发展48个初级会员)就成为公司的高级会员,每周有5000元左右的分红,一直返到180万元。当发展了两个高级会员就升级成为区代理,享受团队伞下新增业绩3%的提成;当发展了两个区代理就升级成为县代理,享受团队伞下新增业绩3%的提成;当发展了两个县代理就升级成为市代理,享受团队伞下新增业绩3%的提成;当发展了两个市代理就升级成为省代理,享受团队伞下新增业绩3%的提成;当发展了两个省代理就升级成为公司的荣誉董事,享受全国新增业绩3%的加权分红;当发展了两个荣誉董事就升级成为公司的董事,永久享受全国新增业绩2%的加权分红。公司的上述运营和返利模式由刘某甲提出,被告人刘某乙、李某某表示同意,并明知公司系采取从后面会员交纳的资金来支付前面会员的分红和返利。公司会组织投资人员先到长沙**公司考察,并到益阳市安化县**茶厂、马口渔场等地参观,宣称茶叶基地、马口鱼场为公司产业,公司还有在建的水电站项目、房地产项目。
现查明:截至2016年9月23日,公司共发展下线会员层级为9层,数量为50余人,共吸收投资金额吸收投资金额300余万元。
2015年3月24日至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湖南**开发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经理、董事长职务,主要负责会员发展、市场拓展及财务管理。被告人刘某甲在职期间,公司共发展下线会员层级为9层,数量为49人。
2015年3月24日至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刘某乙系湖南**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要负责产品采购及财务管理,并负责安化地区的茶叶生产基地等会员接待。被告人刘某乙在职期间,公司共发展下线会员层级为9层,数量为39人。
2015年3月24日至2016年5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担任湖南**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并招聘了行政管理易峰、数名客服人员承担会员接待工作。被告人李某某在职期间,公司共发展下线会员层级为9层,数量为39人。
2015年4月左右,夏某某经人介绍投资加入万和华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展了直接下线唐某某,唐某某发展了直接下线杨某某,杨某某又继续发展了下线会员,被告人夏某某共计发展下线会员8层,发展会员48人。
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某乙、李某某、夏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乙赔偿了舒某某等10人共计人民币35800元,取得了舒某某等10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夏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份额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夏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1月24日
附:
1_、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夏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案卷材料九册;
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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