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134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乡**村**组。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街道**村**街**号。2007年3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2月8日因减刑释放。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镇**村**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均系本市未央区邮政物流分拣中心胜途物流公司员工。2019年6月21日,张某某、王某某、翟某某、任某某来到途胜物流公司做兼职,约定当日20时下班。19时许,工作现场负责人宣布下班,被告人李某某将张某某、王某某、翟某某、任某某带到另一场地继续工作,张某某等四人不愿意,即找到班长马某甲要求离开,并要求返还其交给公司保管的手机,双发为此产生口角,进而互相推搡。随后,被告刘某乙、刘某甲、李某某陆续到达现场,双发再次发生言语冲突,继而互相厮打。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刘某乙、刘某甲、李某某对张某某拳打脚踢,致张某某鼻骨骨折。当日,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书;
5证人证言;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目无国法,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访西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叁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