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6********,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52********,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1********,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丁,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3********,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某戊、刘某己2007年1月1日与南宁市武某区**镇**村村委签订承包**林场“**”、“**”、“**”山共1049亩林地种植尾叶桉进行经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以林地存在纠纷为由,于2019年10月16日、17日、21日,以盘坐木头堆、拦堵进山路、威胁恐吓货车司机等方式,破坏该山林承包者进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政府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到场劝阻后仍然继续实施上述行为,造成正常经营、生产秩序被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林木采伐许可证、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等书证;
2. 证人刘某庚、刘某辛、刘某壬、刘某癸、刘某A、甘某某、刘某B、刘某C、刘某D、尹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戊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雨农
检察官助理:万骏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现羁押于南宁市武某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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