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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等10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路**楼**号,系路南区****合作社董事长,群众。1999年1月14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6年7月11日释放;2011年12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3月22日释放。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丰南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8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街**路**号,现住丰南区**期**栋**室,无业,群众。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王超,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街**街**号,现住丰南区**镇**栋**室,无业,群众。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路**楼**号,系唐山**物业工人,群众。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庄南里**路楼**栋**号,无业,群众。2019年4月30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冀中监狱服刑,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丰南区公安局解回,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道**南里**楼**楼**号,无业,群众。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路**楼**号,个体经营“安琪儿”鲜花店,群众。2005年12月4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2年11月29日被假释释放,2014年12月25日假释考验期满。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庄**排**号,现住丰南区**镇**栋**室,无业,群众。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被告人毕某甲,曾用名毕子阳,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街**号,现住丰南区**镇**栋**室,无业,群众。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排**号,系丰南区**厂工人,群众。2004年4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3个月。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丰南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丰南区看守所暂不收押,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殷某甲、刘某乙、张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郭某甲、王某丙、张某乙、毕某甲、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或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其狱友殷某甲(另案处理)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王某甲、毕某甲等人在唐山市丰南区多个乡镇多次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并为索要赌局欠款,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被告人刘某甲、殷某甲的组织、指挥下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生活造成严重伤害和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甲、殷某甲为纠集者,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王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另,被告人卢某甲、毕某甲参与该恶势力团伙部分开设赌场犯罪行为,被告人张某乙参与该恶势力团伙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被告人王某乙、郭某甲、王某丙参与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具体事实如下:

一、刘某甲、殷某甲恶势力团伙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事实

2017年5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殷某甲为向刘某丙索要赌局放账欠款,纠集被告人刘某乙、张某乙通过他人将刘某丙骗至丰南区一道口,双方见面后被告人刘某乙持棒球棒、被告人张某乙持镐柄对刘某丙进行殴打,殷某甲与李某甲(刘某丙的另一债务人)联系并商定将刘某丙带至丰南区一路口北底商门口时向其索要欠款,后殷某甲等人驾车将刘某丙强行带至上述约定地点,与李某甲汇合,被告人刘某乙与张某乙再次对刘某丙实施殴打,并逼迫刘某丙归还赌局欠款。因刘某丙未筹到钱款,殷某甲等人强迫刘某丙将其所驾驶的桑塔纳轿车抵债,晚23时许殷某甲等人驾车离开,限制刘某丙人身自由3小时左右。经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甲得知情况后从中调解,赔偿刘某丙人民币6万元。

二、刘某甲、殷某甲恶势力团伙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

1、2013年或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殷某甲纠集被告人刘某乙、王某甲在丰南区一养殖场开设赌场,持续10余天。该赌场以牌九牌为赌具,采用“推牌九”比牌面大小方式,以筹码为赌注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每次参赌人员少则七、八人,多则十余人,涉案赌资30万余元。

2、2014年9、10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丁(已故)、殷某甲纠集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在丰南区一村开设赌场,持续20余天。该赌场以牌九牌为赌具,采用“推牌九”比牌面大小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每次参赌人员少则七、八人,多则十余人,涉案赌资30万余元。

3、2015年7、8月份,被告人刘某甲、殷某甲伙同董某甲(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王某甲、毕某甲在丰南区一场房开设赌场,持续30余天。该赌场以牌九牌为赌具,采用“推牌九”比牌面大小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每次参赌人员少则七、八人,多则十余人,涉案赌资10万余元。

4、2017年4、5月份,被告人刘某甲伙同殷某甲、卢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甲、刘某乙、毕某甲、王某甲在丰南区一村小卖部开设赌场,持续30余天。该赌场以牌九牌为赌具,采用“推牌九”比牌面大小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每次参赌人员少则七、八人,多则十余人,涉案赌资10万余元。

5、2018年5、6月份,被告人殷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甲、毕某甲先后在丰南区一个人大院、一村个人集装箱、个人彩钢房、一个人渣场大院四处地点开设赌场,持续20余天,该赌场以牌九牌为赌具,以“推牌九”比牌面大小方式进行赌博,每次参赌人员少则七、八人,多则十余人,抽头渔利1万余元。

三、刘某甲、殷某甲恶势力团伙的违法事实

1、2014年10月23日下午3时许,在丰南区一村内刘某甲等人开设的赌场,王某丁因赌博放账抽水问题与开设赌场的殷某甲发生口角后,被刘某乙随意殴打致伤,刘某甲得知情况后找人调解并赔偿王某丁人民币5万元。

2、2015年8月12日15时许,刘某甲打电话向董某乙讨要赌局放账欠款时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遂指使殷某甲去找董某乙解决此事。后殷某甲纠集刘某乙、王某甲、张某甲、“大宝”(真实姓名不详)等人,驱车赶至董某乙家中,欲对其进行殴打并要回欠款,遭董某乙极力反抗,因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殷某甲等人驾车离开,后殷某甲等人返回再次欲殴打董某乙,又因派出所民警赶来未得逞。

3、2020年6月初,刘某甲得知丰南区公安局正在调查其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逃避打击与殷某甲订立攻守同盟,事后殷某甲又与刘某乙、张某甲达成攻守同盟,拒不供述刘某甲所参与的违法犯罪事实。

四、刘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被告人刘某甲因之前向董某乙索要赌局放账欠款时相互辱骂,并指使他人找董某乙解决此事未果,遂指使被告人王某乙伙同王某丙、郭某甲殴打董某乙,2015年8月14日晚7时许,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郭某甲在董某乙家附近发现董某乙后,持事先准备好的镐柄、刀具追打董某乙,期间被告人郭某甲用刀将董某乙腰背部砍伤,经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董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等10人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车辆买卖协议等书证;

2.证人马某甲、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丙、董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等10人的供述与辩解;

5.丰南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殷某甲(另案处理)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刘某乙等人在唐山市丰南区多个乡镇等多地多次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并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对受害人的身心、家庭生活造成严重伤害和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甲、殷某甲为纠集者,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王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被告人殷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乙、张某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被告人刘某甲、殷某甲纠集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王某甲、卢某甲、毕某甲等人在唐山市丰南区辖区内多次开设赌场;被告人刘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某乙伙同被告人郭某甲、王某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卢某甲、毕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郭某甲、王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乙、张某甲、王某甲、毕某甲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王某丙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卢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卢某甲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法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立强

检察官:梁荣芬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王某甲、毕某甲、王某乙、郭某甲、王某丙、张某乙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被告人卢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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