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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424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工人,户籍地广西省北流市**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镇**栋**。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73********,彝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路**号**单元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镇**栋**。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工人,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村**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镇**栋**。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03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工人,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镇**街**号,住重庆市江北区**镇**栋**。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地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住重庆市江北区**镇**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工人,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住重庆市江北区**镇**栋**。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镇**栋**。

上列八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罗某某、沈某某、王某某、温某某、赵某某、熊某某等八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八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17时至19时,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罗某某、沈某某、王某某、温某某、赵某某、熊某某相约相继来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朝阳溪,在该水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由和刘某甲和王某某将1张长30米,网目尺寸为4厘米的三重刺网和1张长10米,网目尺寸为2.9厘米的单重刺网放置在该水域中,并且与其余人员分别轮流用4个手抄网捕捞水产品、驱赶水产品并收取刺网上的渔获物放置于鱼兜中。至当日23时许,八被告人共捕捞到渔获物4.95千克,后被民警当场捉获。案发后,被告人使用的作案工具和捕捞到的渔获物依法被扣押。

到案后,八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均自愿缴纳了生态修复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提取照片、称量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认定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罗某某、沈某某、王某某、温某某、赵某某、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称量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罗某某、沈某某、王某某、温某某、赵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罗某某、沈某某、王某某、温某某、赵某某、熊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罗某某、沈某某、王某某、温某某、赵某某、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罗某某、沈某某、王某某、温某某、赵某某、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罗某某、沈某某、王某某、温某某、赵某某、熊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飞亚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镇**栋**,联系方式1322028****;被告人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镇**栋**,联系方式1521012****;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镇**栋**,联系方式1532016****;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镇**栋**,联系方式1832376****;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镇**栋**,联系方式1872200****;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镇**号,联系方式182315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镇**栋**,联系方式1582342****;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地重庆市江北区**镇**栋**,联系方式1822386****

2.案卷材料九册,光盘一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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