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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等虚开发票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龙岗区**街道**村**小区**幢**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被该局逮捕;2019年4月12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2019年5月14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深圳市龙岗区**镇**街**街**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被该局逮捕;2019年4月12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2019年5月14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

被告人刘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广安市广安区**道**段**号**幢**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广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广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戊,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巷**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广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己,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广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广安市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广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虚开发票罪与刘某己涉嫌虚开发票罪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9月3日于向广安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以被告人刘某丙、唐某某、刘某丁、刘某戊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广安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安市检察院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2月11日移送我院审查办理,我院共收到卷宗35册,光盘8张。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2月11日告知七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七名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广安市检察院于2019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底,被告人刘某丙在刘某庚(另案处理)的陪同下前往四川广安,联系广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某代办成立开票公司事宜。被告人唐某某明知刘某丙(化名“周总”)成立空壳公司用于出售空白发票供他人虚开发票,仍与刘某丙谈成按照每家公司收取1万元或1.8万元不等的价格代办空壳公司。被告人刘某丙在网上以帮助办理贷款抽成为由取得多名贷款人员的信任后,谎称需要贷款人员成立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以便办理大额贷款时好做银行流水等贷款资料。经由刘某丙支付贷款人员吃住和交通费用,这些需要办理贷款人员前往广安配合唐某某,在唐某某地带领下进行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到税务部门进行实名认证审核和申领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丙联系被告人唐某某,以这些贷款人员名义先后成立了广安**广告有限公司、广安**建材有限公司、广安**运输有限公司、广安**建材有限公司、广安**建材有限公司、广安**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广告有限公司、广安**贸易有限公司、广安**商贸有限公司、广安**运输有限公司共计11家公司,并让这些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网上联系的“跑腿”人员领出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刘某丙将广安**广告有限公司、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贸易有限公司以每家2万余元的价格将空壳公司及空白发票卖给被告人刘某丁、将广安**建材有限公司、广安**商贸有限公司、广安市**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建材有限公司四家空壳公司及空白发票卖给被告人刘某己,其余空壳公司及领取出来的空白发票被刘某丙在网上卖给从事虚开发票的人员用于对外虚开发票。根据广安市税务局提供的数据统计,上述公司从税务机关领取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672份,已对外开具1258份,开具发票金额110852509.21元、税额3325574.74元,价税合计114178084元。被告人唐某某因成立空壳公司收取刘某丙好处费12.8万元,目前已全部退至公安机关。

2、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丁从被告人刘某丙处以每家2万元的价格购得广安**广告有限公司、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贸易有限公司的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刘某丁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将此3家公司的空白发票以及收集到的购票方开票信息提供给刘某甲打印;根据刘某甲被扣押的电脑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统计,截止2019年1月共计开具发票318份,发票金额29211368.7元、税额876340.89元,价税合计30087709.59元。同时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丁通过网上联系,取得康定市**建材有限公司、康定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康定**建材有限公司的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刘某丁仍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将此3家公司的空白发票以及收集到的购票方开票信息提供给刘某甲打印;根据刘某甲被扣押的电脑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统计,截止2019年1月共计开具发票625份,发票金额58935761.38元、税额1768072.38元,价税合计60703833.76元。综上,被告人刘某丁通过刘某甲打印,共计开具发票943份,发票金额88147130.08元、税额2644413.27元,价税合计金额90791543.35元。被告人刘某丁向刘某甲按每份发票约13元的价格支付打印费用。

3、2018年10月、12月,被告人刘某己从被告人刘某丙处购得广安**建材有限公司、广安**商贸有限公司、广安市**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建材有限公司这4家公司的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控盘和购票方开票信息,被告人刘某己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将此4家公司的空白发票以及收集到的购票方开票信息提供给刘某甲打印;根据刘某甲被扣押的电脑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统计,截止2019年1月对外虚开发票360份,发票金额30960015.71元、税额928800.31元,价税合计金额31888816.02元。被告人刘某己向刘某甲按每份发票约15元的价格支付打印费用。

4、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戊将通过网上购得的注册地在山东威海、山东潍坊、福建厦门等地空壳公司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控盘提供给刘某甲。被告人刘某戊要求刘某甲添加被告人刘某乙为QQ好友,接收刘某乙收集到的购票方开票信息。被告人刘某乙按照刘某戊的安排,每天将收集到的各地购票信息汇总后,通过QQ282276****(昵称:济南好运来)发送给刘某甲QQ203093****(昵称:奇葩)。被告人刘某甲依照刘某乙提供的购票信息开具发票后,接着按购票信息上的联系方式将发票邮寄给购票人。根据刘某甲被扣押的电脑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统计,被告人刘某甲使用山东威海、山东潍坊和福建厦门等地空壳公司共106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7531份,开票金额485935524元,税额14584465元,价税合计金额500519989元。被告人刘某戊向刘某甲按每份发票约10元的价格支付打印费用。

5、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打印开具发票每份5元的价格,利用“大咖”、“一手老客”(QQ昵称)提供购票方开票信息,以烟台创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烟台纳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烟台统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银弓广告有限公司等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88份,发票金额51575304.04元、税额1547258.92元,价税合计金额53122562.96元。

6、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打印开具发票每份5元的价格,利用“大咖”(QQ昵称)提供购票方开票信息,以山东广林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屏历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新玥晖方建材有限公司等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5份,发票金额12104065.12元、税额363121.9元,价税合计金额12467187.02元。

自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深圳租住房屋,购买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用于从事虚开发票牟利。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为被告人刘某己、刘某丁、刘某戊、刘某乙、“一手老客”、“大咖”等人提供的123家公司打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9947份,开票金额668722039元,税额20068059.4元,价税合计金额68879009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己、刘某丁、刘某戊、刘某乙将空白发票提供给刘某甲,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让被告人刘某甲虚开发票,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清楚,应当虚开发票罪追究五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丙在唐某某的帮助下成立空壳公司,并将领取的空白发票出售给他人,被他人用于虚开发票,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丙、刘某戊、刘某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婧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己、刘某乙、刘某甲现羁押在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戊、唐某某、刘某丙、刘某丁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5册,光盘8张__,散页材料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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