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78********,汉族,文盲,海鲜个体户,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第**队,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房。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90241976********,汉族,文盲,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第**队**大道**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广场**栋**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海鲜批发个体户,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第**队第**巷**号,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房。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1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临高县人,家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队,现住海南省临高**镇**村委会**村第**队**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1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杨某甲从海口市龙华区**路**KTV唱歌后到楼下停车时,刘某甲在停车场处看到杨某乙便打招呼,因被害人曾某某与杨某乙在一起而引发刘某甲和曾某某的口角,随后双方矛盾升级为推搡、打架。刚开始刘某乙、王某某、杨某甲看见两人打架后,均上前劝架,但随后四人一起殴打被害人曾某某,其中王某某从路边捡了一块砖头打砸,刘某甲用鞋打、脚踢,王某某、杨某甲则是用手脚殴打被害人曾某某。经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和杨某甲分别赔付被害人曾某某各5万元,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基本人口信息查询、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杨某甲的供述;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7.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杨某甲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人王某某、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杨某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如社会调查通过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如社会调查通过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威男
书 记 员:周 雯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住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号房,联系方式:183********;被告人刘某乙现住在海口市龙华区**广场**栋**房,联系方式:138********;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号**房,联系方式:138********;被告人杨某甲现住在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第**队**号,联系方式:18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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