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沭阳县**街道**广场**区**室。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泗阳县人,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均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均已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甲及其值班律师严晓芹、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陶新龙、刘尚飞、被害人冯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啸、汤涵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6月10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迫交易罪
2019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徐某某(另案处理)商量通过给路过沭阳县境内的超载大货车提供“带路”服务,按照每辆车每月收取2000-3000元不等价格的方式赚钱,获利三人平分。被告人刘某甲主动联系山东及连云港部分货车车主,要求为他们带路并收取费用,并与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一起指挥货车躲避交警检查活动。被告人刘某乙、徐某某协调交警,处理货车、驾照被扣押或者处罚等情况。
2019年2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姜某甲驾驶苏GE****超载大货车途径沭阳县205国道与326省道交界处往南大桥坡上,被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开车拦下近2个多小时,以举报其大货车超载等理由威胁姜某甲,迫使姜某甲接受“带路”服务,后徐某某到场后将姜某甲放行。
2019年3月24日凌晨6时许,被害人姜某甲伪装成已向刘某甲等人交“带路费”的朱某某车队中一员,途径沭阳县205国道与344省道交叉红绿灯路口时被交警拦下,被告人刘某甲赶到现场对姜某甲言语威胁。经吕某某、朱某某电话求情,姜某甲的超载车辆被交警以“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为由罚款200元后放行。当天下午,姜某甲即将3000元“带路费”转账给吕某某,由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交给刘某甲。后姜某甲加入朱某某车队,按照每月3000元,由朱某某车队统一交钱给刘某甲,共计两个月。总计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姜某乙、朱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姜某甲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二、故意伤害罪
2019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冯某某在沭阳县南湖街道智慧佳园小区南门因口角发生厮打,致使冯某某多处受伤。经鉴定,冯某某颈部、胸部、右手小指、左大腿损伤均构成轻微伤,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丙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部分犯罪事实中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飞林
检察官助理:潘芳芳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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