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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523号

被告刘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号。

被告人刘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镇**村**号**房。

辩护人谭泳心,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大道**庄**区**号**房。

辩护人吴慧鸿,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3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1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于2019年12月份中旬许开始在本市**镇**路**号**楼商铺内摆放电动麻将机开设赌场,每局抽水5元不封顶。2020年6月24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麻将馆内现场抓获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及陈某某等22名参赌人员(均已作行政处罚),缴获赌资31294.67元、赌具一批。期间,刘某甲3人共抽得水钱约51000元,每人分得约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桌等赌具;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陈某辉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刘某甲等3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燕清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

1.刘某甲等3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九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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