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99********,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刘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200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温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200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一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23时50分左右,在黄骅市三中烧烤店内,被告人刘某甲、温某某、刘某乙在三中烧烤饭店包厢内吃饭,期间因琐事与正在大厅吃饭的王某某、李某某发生口角,被饭店老板和温某某、刘某乙拉开,双方继续各自回原位置吃饭,温某某感觉受气了,就从包房内拿一瓶啤酒到包房门口,故意将啤酒晃满气体,并喷向王某某、李某某,后刘某甲从包厢内窜出来,跨过中间隔断与王某某、李某某厮打在一块,后温某某、刘某乙也参与到厮打中,饭店服务员刘某丙在拉架过程中被刘某甲用餐具砸伤。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刘某丙伤情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就读证明、学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办案说明、户籍信息;2.证人马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丙、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温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文成
张德锋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刘某乙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温某某住河北省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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