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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等寻衅滋事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34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1199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0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9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93********,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镇。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焦某某、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0日2时许,李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到南阳市高新区**八网吧,找到王某某的同学程某某和刘某丙,李某某要带程某某、刘某丙离开,遭到了和程某某、刘某丙一起在网吧玩的李某甲的反对,双方发生争执,后李某某纠被告人刘某甲、焦某某、刘某乙持伸缩棍、木棍对李某甲及其朋友张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张某某面部、头部等部位多处受伤。经伤情鉴定,张某某面部损伤为轻伤一级。2019年9月份,刘某甲、焦某某、刘某乙分别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张某某1.5万元、2万元、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焦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焦某某、刘某乙的供述;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法医鉴定意见;5.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焦某某、刘某乙故意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焦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焦某某、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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