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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生于196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共党员,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镇**社区**大厦**室,2003年任洛南县**镇**社区**组组长,2008年10月任洛南县**镇**社区主任并兼任**组组长,2015年1月任洛南县**镇**社区党支部书记并兼任**组组长,2016年11月担任洛南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报告洛南县人大常委会,2019年6月27日终止刘某甲洛南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生于196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62********,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无业,住洛南县**镇**社区**沟自建别墅,系刘某甲之兄。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高利转贷罪、敲诈勒索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方某甲,又名方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共党员,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镇**路中段**号,2011年至2014年任洛南县**镇**社区**组组长,2014年至2019年任洛南县**镇**社区监委会主任。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洛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5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诈骗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30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丙,男,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88********,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无业,住洛南县**镇**社区**沟自建别墅,系刘某甲之子。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6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甲,又名袁某乙,男,生于195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51********,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镇**社区五组,系该组组长。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生于196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共党员,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镇****2号楼**室,2008年9月至2015年1月任洛南县**镇**社区党支部书记。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高利转贷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涉嫌高利转贷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30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外号“王某”,男,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无业,住洛南县**镇**社区**组。2015年10月14日因犯赌博罪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丁,外号“某某”,男,生于1985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85********, 汉族,大专文化,原中共党员,陕西省洛南县人,无业,住洛南县****局家属楼**单元***室,系刘某乙长子。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6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丹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戊,外号“某甲”,男,生于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91********, 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共党员,陕西省洛南县人,洛南县****局职工,住洛南县**镇**社区**沟自建别墅,系刘某乙三子。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巳,曾用名刘小某,外号“某乙”,男,生于199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90********, 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共党员,陕西省洛南县人,无业,住洛南县**镇**社区五组,系刘某乙二子。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甲,男,生于199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90********,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洛南县****厂职工,住洛南县**小区**号楼**单元**楼,系刘某甲女婿。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白某甲,女,生于196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66********,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无业,住洛南县**镇**社区**大厦**室,系刘某甲之妻。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因涉嫌高利转贷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庚,女,生于198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87********,汉族,大学文化,原中共党员,陕西省洛南县人,洛南县**银行**部职工,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社区,住洛南县**小区**号楼**单元**楼,系刘某甲之女。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30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甲,男,生于199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无业,住洛南县**镇**村**组。2008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5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已,男,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无业,住洛南县**镇**路**号。2015年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7月因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9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辛,男,生于199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无业,住洛南县**镇**社区**组。2017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生于199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无业,住洛南县**镇**社区**组。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生于199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无业,住洛南县**镇**社区**组,系陈某甲之兄。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丙,男,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89********,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无业,住洛南县**镇**社区**组。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甲,男,生于1992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洛南**快递**分店快递员,住洛南县**镇**社区**组。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壬,男,生于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无业,住洛南县**广场**栋**室。2019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汪某甲,男,生于198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无业,住商洛市商州区**社区**组。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5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乙,男,生于198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无业,住洛南县**镇**中段**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丙,男,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290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石首市人,个体户,住洛南县**镇**路**号。2019年6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15日被洛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单位洛南县**镇**社区**组,原组长方某甲,现组长方某乙。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方某甲、王某甲、刘某丙、王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巳、薛某甲、白某甲、刘某庚、周某甲、周某已、刘某辛、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丙、石某甲、刘某壬、汪某甲、周某丙、方某丙、李某甲、郑某甲、张某甲分别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串通投标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于2019年10月12日将本案退回洛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洛南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12日重报,并将被告人袁某甲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24日,将被告人薛某乙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27日,将本案二次退回洛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洛南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7日重报。本院再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组织特征

(1)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壮大

自2000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兄弟相互依仗,开始向基层组织和建筑工程领域涉足。2002年,刘某乙借故殴打时任洛南县**镇**社区**组组长的王某丁、会计吴某甲,并伙同刘某甲殴打前来劝阻的看守所民警吴某乙,王某丁、吴某甲因此辞去职务。2003年,刘某甲得以当上**社区**组组长。2002年至2005年,刘某甲、刘某乙笼络并纠集**社区被告人方某甲、袁某甲等人,先后在**社区境内**食品公司、盐业公司、土地监察大队、**粮站、副食公司、农机公司、征稽所、农技推广中心、**书店等建筑工程中采用封门堵路、阻挡施工、聚众滋扰、谈判协商等手段进行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强揽旧房拆除、基础挖方回填、砂石供应等工程非法敛财,形成了以刘某甲、刘某乙为首,以方某甲、袁某甲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2005年,刘某甲在担任**社区**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非法买卖**社区利民小区宅基地11桩,非法获利587315.2元用于组上开支;2007年,刘某乙为争夺**大厦土方工程,纠集多人对工程承包人张某乙实施殴打,致张某乙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2008年,刘某甲、刘某乙伙同被告人方某甲、袁某甲、王某甲等人以抢建假鱼塘的手段诈骗国家拆迁赔偿款48万元;2008年9月,刘某甲通过操纵选举方式当选为**社区居委会主任;2010年11月,刘某甲之子被告人刘某丙生日当天,刘某甲、刘某丙在**火锅店寻衅滋事、妨害公务;2010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王某乙、刘某庚、周某甲、周某已、刘某辛等人在**超市寻衅滋事,殴打保安致两名保安轻微伤,民警到场后拒不配合,封堵超市出入口近2个小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标志着以刘某甲、刘某乙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2010年以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家族亲情为纽带,笼络、勾结社区干部和社会闲散人员相互交织,刘某甲、刘某乙组织、领导社区干部方某甲和家族成员刘某丙等骨干成员,带领家族成员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巳、薛某甲、白某甲、刘某庚,为了家族利益,笼络、勾结社区干部袁某甲、王某甲以及社会闲散人员王某乙、周某甲、周某已、刘某辛、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丙、石某甲、刘某壬、汪某甲,在洛南县城区建筑行业、娱乐行业投资参股,并大肆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高利转贷、串通投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2)组织结构、层级和职责分工

首先,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某甲通过殴打他人、操纵选举的方式于2003年担任**社区**组组长,2008年9月担任**社区居委会主任并兼任**组组长,2015年1月当选**社区党支部书记,2016年11月当选洛南县第十七届人大代表。期间,先后在**社区发展方某甲、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庚以及方某甲两个女儿为党员,并将刘某巳、刘某丁之妻段某甲党关系转入**社区。笼络**社区**组长袁某甲、**组组长方某甲并扶持方某甲担任**社区监委会主任,在社区大搞“一言堂”,处事霸道,长期把持**社区基层政权。被告人刘某乙依仗刘某甲职务身份,二人相互勾结,互相依仗,向家族成员及社区干部方某甲、袁某甲、王某甲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发号施令,对家族和组织形成绝对的控制力,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2008年,刘某甲、刘某乙组织、领导方某甲、袁某甲、王某甲等人抢建虚假鱼塘诈骗国家拆迁赔偿款48万元,并向参加者分配犯罪所得;2009年,在**书店图书大厦修建过程中,二人向方某甲、袁某甲等人发号施令,由方某甲、袁某甲组织多名群众通过聚众闹事、言语威胁、谈判协商等手段强迫开发商将旧房拆除、建筑土方、砂石供应等高价转包给其施工,强迫交易所得钱款向方某甲、袁某甲等积极参加者分配;2010年,在**超市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到场掌控局势,指使他人封堵超市出入口,拒不配合民警处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其次,该组织内部结构相对稳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000年以来,刘某甲、刘某乙借助家族势力及社区职务优势,纠集、笼络方某甲、袁某甲、王某甲等社区干部实施诈骗犯罪,并在**食品公司、盐业公司、土地监察大队、副食公司、农机公司、征稽所、农技推广中心、**书店、气象局、**大厦、****等建筑工程中大肆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随着刘某丙、刘某丁、刘某巳、刘某戊等后代的长大成熟,组织内部结构从2010年全都超市寻衅滋事案开始,在其家族成员及方某甲、袁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参加者中逐步稳固,方某甲、刘某丙作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在刘某甲、刘某乙的领导下,该组织成员涉足建筑行业、娱乐行业投资参股,并大肆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高利转贷、串通投标、赌博等违法犯罪,欺压、残害百姓,为害一方。

最后,该组织成员之间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在刘某甲、刘某乙领导下,方某甲、刘某丙作为骨干成员,主动听命、积极参加违法犯罪活动。袁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巳作为积极参加者,多次积极参与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薛某甲、白某甲、刘某庚、周某甲、周某已、刘某辛、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丙、石某甲、刘某壬、汪某甲作为其他参加者,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

(3)组织惯例、活动规约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中,为了增强违法犯罪的组织性,自发形成了以下两条不成文的组织惯例和行动准则:一是在**社区工程建设领域,采取封门堵路、辱骂威胁、聚众闹事、谈判协商等方式强迫交易,逐渐形成了“**地界上的土方工程必须由刘某甲、刘某乙干,其他人干不成”的惯例。二是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王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巳等人能够迅速聚集,形成了遇事一呼即应,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组织成员利益,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力,并伺机敛财的惯例。

2.经济特征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该组织通过采取强迫交易、高利转贷、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串通投标、聚众赌博的方式谋取巨额非法利益。该组织先后在**社区境内强行承揽副食公司、农机公司、征稽所、农技推广中心、**书店、**大厦、**沟修路等建筑工程,以及在****低价购房,强迫交易数额657万余元;抢建假鱼塘诈骗国家拆迁赔偿款48万元;向****开发商王某戊高利转贷183.5万元,获利87万余元;在水务局仓储工程和**小区旧房拆除工程中串通投标,领取工程款173万余元。同时,该组织通过投资“水云天KTV”“私人订制KTV”“皇家足浴”、入股“**小区”等经营活动获取利益。

该组织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活动。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将上述违法犯罪所得用于购买挖掘机、铲车等工程机械,以增强组织犯罪能力,通过向方某甲、袁某甲、王某甲等组织成员分配,为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巳、薛某甲、刘某庚修建豪华别墅、购买房屋、车辆等方式,豢养组织成员,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及发展。

3.行为特征

该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从2000年至2018年期间,刘某甲、刘某乙纠集方某甲、袁某甲社区干部以非法敛财为目的,依托其政治地位和组织势力,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在**社区境内的建筑工程中采取封门堵路、阻挡施工、言语威胁、聚众滋扰等手段对建筑单位或者承包方施加压力,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强行承揽旧房拆除、建筑土方、砂石供应等工程,攫取巨额非法利益。2000年左右,刘某甲通过组织人员封门堵路、言语威胁的方式强揽了**食品公司和盐业公司家属楼的砂石料供应;2002年,方某甲、袁某甲通过阻挡施工的方式高价强揽了土地监察大队家属楼土方工程;2003年,刘某乙通过言语威胁手段高价强揽了**粮站家属楼土方工程;2004年,刘某甲、刘某乙通过阻挡施工、辱骂威胁手段高价强揽了副食公司家属楼土方工程和砂石料供应;2005年左右,刘某甲、刘某乙、方某甲合伙通过阻挡施工以及“谈判”“协商”的软暴力手段强揽了农技推广中心、农机公司、**家属楼的土方工程和砂石料供应;2008年,方某甲组织群众在洛南县气象观测台旁挖地基,气象局局长唐某甲担心观测台垮塌,安排工作人员阻止未果,最终观测台被挖垮塌。方某甲又煽动、组织群众到气象局滋扰、哄闹,借机强揽气象观测台护坡修复工程;2009年,洛南县**书店图书发行大厦工程招标,刘某甲指使**社区**组组长袁某甲鼓动卢某甲、陈某丙、吴某丙等多名社区群众多次到**书店聚集、滋扰,**书店经理李某乙遂请时任社区居委会主任的刘某甲出面协调,刘某甲便出面佯装劝阻群众。其后,刘某乙、方某甲、袁某甲出面找李某乙,要求以高于市场价承包土方工程,**书店为了工程能够正常开工,被迫将土方工程从承建方商洛市商州****有限责任公司收回并高价转包给刘某甲、刘某乙,刘某甲在承揽到土方工程后交给袁某甲4万元现金,让袁分发给参与滋扰的群众;2012年,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王某戊到洛南县开发****房地产项目之初,听闻刘氏兄弟恶名,便主动向刘某甲、刘某乙二人送礼“拜山头”,后刘某甲、刘某乙通过言语威胁、封门堵路等方式逐步获取到该项目旧房拆除、土方施工、道路硬化、小区绿化工程及砂石等建筑材料供应,并向王某戊高利转贷,借势采用“协商”的软暴力手段低价取得商品房四套并高价转卖,为该组织非法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多样性,且手段具有暴力性、胁迫性和组织性。该组织在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各组织成员相互交叉纠集,为了维护组织利益、扩大组织势力和影响,有组织地实施诈骗、高利转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2010年12月,被告人刘某庚与**超市保安发生纠纷,被告人刘某丙纠集王某乙、周某甲、周某已到全都超市对保安丁某甲、冀某甲实施殴打,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到场掌控局势,指使王某乙、刘某辛等人封堵超市出入口并要求超市工作人员将两名保安交出,拒不配合民警处理,造成了两名保安轻微伤和全都超市近2小时不能正常营业的严重后果;2011年7月,刘某甲酒后将陈某丁的货车玻璃砸损,陈某丁与刘某甲理论时,遭到刘某甲殴打,陈某丁母亲何某甲上前阻挡时,被刘某甲击打一耳光,致使耳膜穿孔的轻微伤后果;2012年8月,被告人刘某戊参加洛南县篮球协会组织举办的第四届“篮协杯”男子篮球赛,因不满裁判判罚,伙同其兄刘某丁、刘某巳辱骂裁判,掀翻比赛设施。次日在其他球队比赛过程中,三人向球场扔矿泉水瓶并辱骂、追打裁判,致使球赛无法进行,导致洛南县第四届“篮协杯”男子篮球赛被迫终止;2013年10月,刘某甲、刘某乙、方某甲强揽的****项目土建工程在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将渣土洒在城区街道,刘某乙将前来制止的洛南县环卫队工作人员刘某癸、刘某子、阮某甲等人围挡在工地内,并进行谩骂、推搡;2014年1月,薛某甲因琐事打电话纠集刘某丙、王某乙、刘某戊等人,持械随意殴打吕某甲、肖某甲,致二人轻微伤;2015年11月,刘某甲酒后在张某丙集成吊顶店打砸闹事,刘某丙闻讯立即到场示威,后又纠集王某乙手持“狼牙棒”对张某丙进行恐吓,张某丙之妻报警后在洛南县巡警大队调解期间,刘某丙在巡警大队声称要报复再次威胁张某丙,刘某甲、白某甲以刘某甲被殴打致骨折、手表被划花等理由借机要求张某丙赔偿数万元损失,张某丙被迫无奈向刘某甲夫妇磕头后付给刘某甲6000元赔偿;2016年1月,刘某巳、刘某丁借机敲诈**汽修厂店主郭某甲8281元;2016年2月,薛某甲借故驾车强行逼停刘某丑驾驶的车辆,对刘某丑实施殴打,持钢管恐吓刘某丑,并打电话纠集刘某丙到场,刘某丙当着民警面扇刘某丑耳光,并推搡、威胁、辱骂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2016年3月,刘某乙、刘某丁以刘某丁的岳父段某乙在洛南县国土局家属楼的新房存在质量问题为由,通过用链条封锁家属区大门的方式,敲诈承建家属楼的**建筑公司董事长薛某丙72925.1元;2017年1月,在私人订制KTV内,刘某丙随意殴打其某甲,刘某巳、周某丙随意殴打张某丁,并敲诈张某丁19700元;2017年5月,在御指轩足浴店门前,刘某丙、王某乙、刘某巳持洋镐把、石块对刘某寅车辆进行打砸,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次日,刘某丙、刘某巳借机敲诈王某巳20000元;2017年至2018年,刘某丙伙同王某乙、刘某戊、王某丙、石某甲、刘某壬、汪某甲聚众赌博,抽头渔利50万余元。

4.危害性特征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在**社区**组范围的建筑行业中,敛财数额巨大,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辖区建筑工程行业准入、经营、竞争秩序及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通过高利转贷严重破坏当地金融秩序。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采取暴力殴打、操控选举等方式为刘某甲谋求**社区**组组长、社区主任、党支部书记、县人大代表的政治地位,并发展组织成员方某甲及其多名子女为党员,扶持方某甲担任社区监委会主任,把控**社区基层政权,依托职务身份和政治地位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保护和支持。该组织通过实施强迫交易、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串通投标、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戊、丁某乙等人在被该组织强迫交易后,被害人薛某丙、郭某甲、徐某甲、张某丁、刘某寅、王某巳等人在被该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后,合法利益受损却因受到该组织的威慑力和心理强制不敢举报和控告。

(二)强迫交易罪

1.2000年至2002年,被告人刘某甲组织**社区的罗某甲、刘某、罗某乙、王某庚、樊某甲用四轮车封堵**食品公司家属楼工地大门,并扬言“不让我们供料,你也别想让别人供料”,强揽了**食品公司家属楼的砂石料供应,后又顺势强揽了盐业公司家属楼的砂石料供应;2002年,被告人方某甲、袁某甲通过阻挡施工的方式高价强揽了土地监察大队家属楼土方工程;2003年,被告人刘某乙通过言语威胁手段高价强揽了**粮站家属楼土方工程;2004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通过阻挡施工、辱骂威胁手段高价强揽了副食公司家属楼土方工程和砂石料供应;2005年至2006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方某甲合伙通过阻挡施工、辱骂威胁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手段先后强揽了农技推广中心、农机公司、**家属楼的土方工程和砂石料供应以及盐业公司家属楼(第二次修建)的土方工程;2008年,被告人方某甲组织群众在洛南县气象观测台旁挖地基,气象局局长唐某甲担心观测台垮塌,安排工作人员阻止未果,最终观测台被挖垮塌,方某甲又煽动、组织群众到气象局滋扰、哄闹,借机强揽了气象观测台护坡修复工程。2000年至2008年,刘某甲累计强迫交易7次,刘某乙累计强迫交易6次,方某甲累计强迫交易6次,属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2.2005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方某甲、袁某甲获知洛南县**书店将要修建图书发行大厦,遂多次到**书店找经理李某乙谈判,要求私人承揽地基勘探和旧房拆除工程,并扬言**书店的这些工程除了他们别人就干不成。李某乙被迫将地基勘探和旧房拆除工程交给刘某甲、刘某乙。2009年初,**书店图书发行大厦工程招标,刘某甲指使时任**社区**组组长的袁某甲组织卢某甲、陈某丙、吴某丙、袁某乙、袁某丙、程某甲、吴某丁、陈某戊等群众多次到**书店滋扰,李某乙遂请时任**社区主任的刘某甲协调,刘某甲出面佯装劝阻群众。其后,刘某乙、方某甲、袁某甲出面找李某乙,要求以高于市场价承包土方工程,**书店为了工程能够正常开工,被迫将土方开挖、回填工程从原承建方商洛市商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回高价转包给刘某甲、刘某乙,并将围墙、石埝等工程承包给刘某甲、刘某乙。上述工程刘某乙等人共计领取工程款1260773.5元。刘某甲承揽到工程后交给袁某甲40000元现金,让袁某甲分发给参与滋扰的群众。工程施工期间,刘某乙又以工程在**地界为由向**公司要求供应砂石等建筑材料,**公司项目经理苏某甲为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被迫同意由刘某乙高价供应砂石等建筑材料。**公司结算单显示,刘某乙向**公司供应水泥、砖、砂、石价格共计753762.41元。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刘某甲、刘某乙、方某甲、袁某甲均系主犯。

3.2010年,洛南县**大厦开始动工挖地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方某甲利用组织势力,按照组织惯例,通过“谈判”“协商”的软暴力手段取得**大厦土方施工和砂石材料供应。2010年至2011年,刘某乙和方某甲共领取挖方工程款和砂石款等共计416412元。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刘某甲、刘某乙、方某甲均系主犯。

4.2013年,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王某戊在开发洛南县****工程之初,主动向刘某甲、刘某乙二人送礼“拜山头”。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方某甲多次前往****工程项目部,通过言语威胁、阻挡施工等方式逐步取得****旧房拆除、土方施工、道路硬化、小区绿化工程及砂石等建筑材料供应,又通过提高土方单价、虚高计算土方量方式牟取非法利益。2014年至2018年,领取工程款共计2885112元。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刘某甲、刘某乙、方某甲均系主犯。

5.2013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强揽****土方开挖工程后,向****项目经理林某甲提出以20万元的价格,各购买一套****150平方米户型商品房,林某甲给****开发商王某戊汇报后,王某戊认为价格太低,还不够成本价,明确表示不同意。后王某戊、林某甲与刘某甲、刘某乙在**山庄吃饭时,刘某甲、刘某乙再次要求以20万元的价格买房,王某戊表示30万元每套,刘某甲、刘某乙不同意,最终王某戊被迫同意以20万元每套的价格卖给刘某甲、刘某乙。2016年,刘某甲、刘某乙再次向王某戊提出以20万元的价格,各购买一套****150平方米户型的房子,王某戊被迫以欠刘某甲、刘某乙的工程款抵顶了四套房子共计80万元房款。2018年,白某甲以40万元将1707号房卖给张某戊,刘某甲将1907号房交由刘某庚、薛某甲居住,刘某丁以45万元将2007号房卖给温某甲,刘某乙以45万元将2107号房卖给李某丁。经鉴定,1707号房价值46.4325万元,1907号房价值46.7806万元,2007号房价值46.9544万元,2107号房价值47.1282万元。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刘某甲、刘某乙均系主犯。

6.2015年底,被告人陈某甲为垄断****装修砂石料的供应,找到当时承揽该项目土方等工程的被告人刘某乙,并请刘某乙吃饭,获得刘某乙同意后,伙同刘某乙以压坏路面为由阻挡自行购买装修砂石料的业主闫某甲,又伙同被告人陈某乙通过殴打业主郭某乙、阻挡业主陈某巳,制定出高于市场价格的装修用砂石、水泥供应套餐,垄断了****业主装修房子的砂石水泥供应,在****小区的业主中形成心理威慑,致使业主王某辛、冀某乙、张某巳不敢自行购买装修砂石料,被迫从陈某甲、陈某乙处高价购买。2016年至2019年,陈某甲、陈某乙共给110户业主销售砂石水泥,强迫交易6人次。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刘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均系主犯。

7.2016年,洛南县城建局安排**建筑公司丁某乙修补**社区**沟道路,丁某乙在修路过程中,遭到被告人刘某甲谩骂,被告人刘某乙和**社区的王某壬(另案处理)在场,丁某乙被迫退出。后县城建局将修路工程交给刘某丁承揽,刘某丁领取工程款137760元,所得利润刘某甲、刘某乙、王某壬予以分配。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刘某甲、刘某乙均系主犯。

(三)寻衅滋事罪

1.2010年12月10日13时45分,被告人刘某甲之妻白某甲和其女刘某庚前往洛南县**超市购物,因从入口出超市被保安冀某甲制止而发生口角,被告人刘某庚即打电话纠集刘某丙等人前来,谎称其母女被超市保安欺负。被告人刘某丙伙同王某乙、周某甲、周某已赶到超市后,就动手殴打保安,并夺下保安丁某甲、冀某甲手中橡胶棍对丁某甲、冀某甲进行殴打,期间刘某丙用超市购物车砸保安时被白某甲挡开,刘某庚在冀某甲被打倒后又用脚在冀某甲身上踩踏数下,丁某甲、冀某甲被殴打致伤后躲藏至超市内。后被告人刘某甲赶至超市,要求超市工作人员将两名保安交出,并指使王某乙、刘某辛等人驱赶购物群众,关闭超市出入口卷闸门,被告人刘某辛用购物车将超市入口封堵。洛南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案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刘某乙到达现场,民警要求刘某甲等人恢复**超市正常经营秩序,依法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时,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以刘某丙被保安殴打致伤为由,要求全都超市必须交出保安,拒不配合民警处理。后经协调,丁某甲、冀某甲及刘某丙被送往医院治疗。当日15时许,在**超市被封堵大门近2小时后,刘某甲等人离开现场。经洛南县**派出所调解,刘某甲赔偿全都超市17000元。经陕西省洛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甲左眼部、冀某甲头部损伤均属轻微伤。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刘某甲、刘某乙、刘某庚、刘某丙、王某乙、周某甲、周某已、刘某辛均系主犯。

2.2014年1月3日22时许,**小区住户薛某丁(另案处理)因停车与来同小区住户罗某丙家喝酒的吕某甲发生口角进而厮扯,薛某丁之子被告人薛某甲闻讯后携带磨刀棒赶到现场,与吕某甲发生厮打,肖某甲上前阻挡时,薛某甲用磨刀棒将肖某甲脸部戳伤。后薛某甲给被告人刘某戊、薛某乙打电话说其父母在**小区被殴打,让过来帮忙打架。刘某戊先到达**小区,后薛某乙纠集被告人刘某丙、王某乙开车赶到**小区。经薛某甲指认,被告人薛某乙、刘某丙、王某乙、刘某戊持钢管对吕某甲实施殴打,致吕某甲受伤倒地。后刘某丙等人在薛某丁带领下将肖某甲撵至小区门房内,持钢管对肖某甲实施殴打。经洛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甲、肖某甲均为轻微伤。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薛某甲、刘某丙、薛某乙、王某乙、刘某戊均系主犯。

3.2015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亲友刘某丁、薛某丁、周某丙等人在洛南县河滨北路**饺子馆吃饭饮酒。期间,刘某甲到隔壁张某**店向店员刘某辰问路,因刘某辰回答不知道,刘某甲便用拳头将刘某辰打倒在地,刘某辰便与刘某甲撕扯被人挡开。后刘某甲为发泄情绪,持装修龙骨棒对该店内铝扣板展示墙、玻璃茶几、液晶显示器进行打砸后,躺倒在地上。被告人刘某丙闻讯赶来后对张某丙及其员工进行威胁,质问谁打了刘某甲。同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某丙纠集被告人王某乙来到张某丙店内,手持“狼牙棒”要求张某丙交出打刘某甲的店员,并质问张某丙如何处理问题。张某丙之妻李某戊报警后,张某丙被带至洛南县巡警大队,刘某丙等人尾随至巡警大队,威胁张某丙处理不好就报复张某丙。被告人刘某甲、白某甲以刘某甲被打骨折、手表被划花等理由相威胁向张某丙索要数万元赔偿,张某丙担心刘某甲及其家人日后报复,无法在洛南做生意,迫于无奈向刘某甲夫妇磕头,哀求降低赔偿数额,称只能拿出6000元,刘某甲夫妇表示同意,张某丙支付给刘某甲现金6000元,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主犯为刘某甲、刘某丙、白某甲,从犯为王某乙。

4.2016年2月11日13时许,刘某丑驾驶轿车与被告人薛某甲在八卦桥险发生剐蹭,薛某甲以急刹车导致其女碰撞惊吓为由,驾车将刘某丑逼停,对刘某丑进行殴打,并用钢管击打刘某丑车顶进行恐吓。

5.2016年6月,****物业公司对建材销售商在小区围墙张贴广告收取广告费2万余元,被告人刘某乙得知后,遂找到物业公司经理张某庚,以小区围墙为其承建为借口,对张进行言语威胁,强行索要2万元广告费。2016年6月20日,张某庚被迫将2万元现金交给刘某乙。

6.2017年5月10日凌晨2时许,刘某戊接到其经营的皇家足浴店员电话声称一女技师被客人调戏,同被告人刘某丙、王某乙、刘某巳及朋友方某丙赶到店内,店员告知当事人驾驶一辆黑色东风牌越野车已离开,五人开车行至洛南县御指轩足浴店,发现该店门口停放一黑色东风牌越野车,刘某戊、方某丙进入该足浴店寻找王某巳未果,刘某戊、刘某巳先后给车主刘某寅打电话,要求刘某寅将王某巳带下来,遭到刘某寅拒绝。被告人刘某丙提议砸车,并伙同被告人王某乙各持一根洋镐把打砸该车,被告人刘某巳用石块打砸该车。经洛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砸损失价值4100元。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刘某丙、王某乙、刘某巳均系主犯。

7.2008年,洛南县统征办从洛南县**镇**社区**组征地,将现**小区(二期)西边的6.38亩空地预留给**社区所有,用于解决**社区**组村民住宅安置用地。2013年,陕西**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准备占用上述空地堆放建筑材料,该公司田某甲、刘某午便前往**社区,被告人刘某乙未经社区允许,擅自同意**公司占用该地。2015年,刘某乙在**小区购买了两间商铺并支付预售款,经**公司实际测量面积后,刘某乙应补交房款和大修基金合计76015.28元,经多次向刘某乙催要无果。2017年,被告人刘某乙以**公司前期占用**社区上述空地为由,要求没有给付义务的**公司向其支付土地租金,经多次“协商”,**公司被迫与刘某乙签订协议,以**公司支付给刘某乙75000元土地租金冲抵刘某乙应向**公司补缴的房款和大修基金。

(四)诈骗罪

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袁某甲获知洛南县政府准备征收**社区**组耕地后,便纠集被告人方某甲、王某甲以及**社区的郑某乙、王某癸、王某子、袁某乙、王某丑、方某丁(六人另案处理),商议在待征土地上修建鱼塘骗取国家补偿款。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上述人员擅自在耕地上突击挖掘土坑,并在坑底打三合土垫层,四周抹平水泥,在县国土局统征办工作人员现场清点登记时,隐瞒违法抢建事实,以土坑冒充鱼塘,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48万元予以瓜分。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刘某甲、刘某乙、袁某甲、方某甲、王某甲均系主犯。

(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社区**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组集体名义非法转让**社区利民小区宅基地11桩,非法获利587315.2元用于组上开支。

(六)妨害公务罪

1.2010年11月21日,刘某丙生日当晚,被告人刘某甲与亲友刘某丙、白某甲、郑某甲、罗某丁、王某甲等人在洛南县**火锅店用餐过程中,因服务员给刘某丙送上的长寿面中只有一个荷包蛋,刘某丙、刘某甲表示不满,便打砸包间窗户玻璃、餐具和楼道相框、花盆等物品。店长杨某甲报警后,民警鹿某甲、邢某甲到场制止并口头传唤刘某丙时,被告人刘某甲予以阻挡,并将鹿某甲警衔标志拽掉、警服撕烂。

2.2016年2月11日13时许,刘某丑驾驶轿车与薛某甲在八卦桥险发生剐蹭,薛某甲以急刹车导致其女碰撞惊吓为由,驾车将刘某丑逼停,对刘某丑进行殴打,并用钢管击打刘某丑车顶进行恐吓,刘某丑遂报警。期间薛某甲电话联系其妻弟刘某丙,被告人刘某丙到场后在四皓派出所民警处理过程中辱骂、推搡民警,并扬言报复。

(七)敲诈勒索罪

1.2016年3月初,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家属楼竣工交房后,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丁以刘某丁岳父段某乙购买的**单元**室质量和结构存在问题为由,强行将家属区电动伸缩门用链条锁住,不让车辆出入,胁迫国土资源局及承建方与其交涉。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找其交涉后,刘某乙、刘某丁仍拒不开门。后承建家属楼工程的**公司董事长薛某丙出面协商,刘某乙、刘某丁对薛某丙进行要挟,大门被封锁3天后,薛某丙被迫付给刘某乙、刘某丁90000元。经鉴定,刘某丁更换窗户、重做卫生间防水等费用为17074.9元。刘某乙、刘某丁实际勒索72925.1元。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刘某乙、刘某丁均系主犯。

2.2015年12月初,被告人刘某巳因车辆故障在洛南县**汽修厂修车后,以配件不合格导致车辆重要部件磨损为借口,采用打电话威胁的手段要求**汽修厂对其进行赔偿。2016年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巳、刘某丁来到**汽修厂,以要堵门使其无法正常营业相威胁,汽修厂经营者郭某甲被迫将8000元现金和2条轮胎交给刘某巳、刘某丁。后刘某巳花费1299元在西安将车辆维修,经鉴定轮胎价值1580元。刘某巳、刘某丁实际勒索8281元。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刘某巳、刘某丁均系主犯。

3.2017年1月23日23时许,张某丁、其某甲、齐某乙等人酒后到洛南县私人订制KTV唱歌,期间张某丁醉酒误闯其他包间,在大厅休息时不慎撞到大理石茶几致边角损坏。被告人刘某巳、周某丙等人闻讯赶至KTV,在KTV内和南门口桥头多次对张某丁进行殴打,要求赔偿损失,张某丁被迫答应赔偿20000元。后张某丁按照刘某巳、周某丙要求将20000元交被告人刘某戊。经鉴定,茶几损失为300元。刘某巳、周某丙、刘某戊实际勒索19700元。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主犯为刘某巳、周某丙,从犯为刘某戊。

4.2017年5月10日,王某巳与刘某寅到洛南县皇家足浴洗脚过程中拉扯该店领班,被告人刘某丙、刘某巳等人闻讯赶至御指轩足浴店对刘某寅车辆进行打砸。次日,刘某巳以王某巳欲强奸其足浴店领班已报警为由,向王某巳索要赔偿私了,王某巳被迫支付给刘某丙、刘某巳20000元。2019年3月12日案发后,刘某巳为隐瞒罪责向王某巳退还20000元。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刘某巳、刘某丙均系主犯。

5.2018年6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戊驾驶陕A*****轿车行驶至洛南县**镇**宾馆门前时,被**饭店厨师王某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追尾,店主徐某甲赶到现场,提出给刘某戊修车。刘某戊威胁徐某甲要求支付40000元赔偿费自行修车。后经人协调,徐某甲被迫给刘某戊转账26000元。经鉴定,刘某戊车辆损失为4579元。刘某戊实际勒索21421元。

(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2年8月,被告人刘某戊参加洛南县篮球协会组织举办的第四届“篮协杯”男子篮球赛,其带领的**队输给**队,刘某戊不满判罚辱骂裁判,被告人刘某丁用红牛桶砸裁判齐某丙,被告人刘某巳推翻比赛记录台。次日,在其他球队比赛过程中,刘某戊带人向球场扔矿泉水瓶,后又伙同刘某巳、刘某丁辱骂、追打裁判,致使该场球赛无法进行,第四届“篮协杯”男子篮球赛被迫终止。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刘某戊、刘某丁、刘某巳均系主犯。

(九)高利转贷罪

1.2014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获知****项目开发商王某戊需要资金,便于同年10月8日伙同被告人刘某乙、王某甲、白某甲以刘某甲、白某甲名义向陕西洛南**村镇银行贷款150万元,月利率1.08%,刘某乙、程某乙、王某甲、韩某甲提供担保,继而将其中120万元以月利率5%转贷给王某戊,非法牟利564480元,白某甲按照4:4:2的事先约定向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进行分配。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白某甲均系主犯。

2.2015年12月,王某戊因需要资金向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借款,刘某甲、刘某乙找到被告人王某甲商议,指使被告人刘某丁于2015年12月11日在陕西洛南**村镇银行贷款150万,月利率0.98%,由王某甲、韩某甲、刘某甲、白某甲提供担保,继而将其中635000元以月利率5%转贷给王某戊,非法牟利306342元,刘某丁按照4:4:2的事先约定向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进行分配。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刘某丁均系主犯。

(十)赌博罪

1.2017年年前,被告人刘某丙、王某乙、王某丙每人出资20000元在皇城广场被告人刘某壬家聚集原某甲、杨某乙等人“斗金花”赌博,由刘某壬负责放账、抽水,被告人石某甲负责放哨。该场赌博赌资60000元,刘某丙、王某乙、王某丙抽头渔利后,给刘某壬、石某甲每人发工资500元。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主犯为刘某丙、王某乙、王某丙,从犯为刘某壬、石某甲。

2.2017年春,被告人刘某丙、王某乙、王某丙每人出资20000元在水云天KTV聚集原某甲、殷某甲、王某丑、“老某”等人“推对子”赌博,由被告人刘某壬负责放账,被告人石某甲负责抽水、放哨。该场赌博赌资60000元,刘某丙、王某乙、王某丙抽头渔利后,给刘某壬、石某甲每人发工资500元。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主犯为刘某丙、王某乙、王某丙,从犯为刘某壬、石某甲。

3.2017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丙聚集被告人刘某戊以及参赌人员王某丙、杨某乙、屈某甲等人在刘某戊家“斗金花”赌博,刘某丙提供50000元放账,刘某戊提供场地,本场赌资100000元。当晚,被告人王某丙为了捞本,聚集被告人刘某丙以及参赌人员王某乙、原某甲、杨某乙、屈某甲、陈某庚等人在被告人刘某戊家“推对子”赌博。王某丙从刘某丙处借款50000元共筹集100000元放账,并安排被告人石某甲、汪某甲负责抽水,抽头渔利80000元,王某丙给石某甲、汪某甲每人发工资500元,给刘某戊场地费2000元。次日,被告人王某丙再次聚集刘某丙、王某乙、杨某乙、石某甲等人在刘某戊表姐刘某未家“推对子”赌博,被告人刘某戊提供场地,王某丙抽头渔利5000元。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主犯为刘某丙、王某丙,从犯为石某甲、汪某甲、刘某戊。

4.2017年5月,被告人刘某丙、陈某庚(另案处理)每人出资4、5万元,合伙在**山庄聚集王某丙、王某乙、方某丙等人“推对子”赌博,刘某丙、陈某庚安排被告人刘某壬负责放账、记账,被告人石某甲负责放哨,被告人汪某甲负责抽水,同时汪某甲和刘某壬负责接送参赌人员。陈某庚和汪某甲参与10天后退出,刘某丙继续聚众赌博并自行抽水,该场赌博持续20天。刘某丙、陈某庚共抽头渔利400000元,给石某甲每天发工资300元或500元,给刘某壬、汪某甲每天发工资500元。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主犯为刘某丙,从犯为石某甲、刘某壬、汪某甲。

5.2018年冬,被告人刘某丙在**麻将馆聚集王某丙、杨某乙、陈某辛、韩某乙、张某辛打麻将赌博,刘某丙提供30000元放账,并抽头渔利16000元。

6.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丙伙同被告人王某乙在王某乙家二楼聚集王某丙、张某壬、刘某申、陈某辛、杨某乙打麻将赌博,刘某丙放账,抽头渔利10000元,每场次给王某乙500元场地费。该起犯罪属共同犯罪,主犯为刘某丙,从犯为王某乙。

二、组织成员实施的其他犯罪

(一)寻衅滋事罪

2004年4月20日,被告人方某甲酒后行至洛南县**镇**火锅店门口时,因店主唐某乙看其一眼,遂持铁锨击打唐某乙头部。经鉴定,唐某乙头部伤构成轻伤二级。

(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方某甲在担任**社区**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组集体名义非法转让本组土地26宗6.9亩,非法获利2091733.6元用于组上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害人陈述,有关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家族亲情为纽带,以社区职务身份为依托,带领家族成员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巳、薛某甲、白某甲、刘某庚,纠集、笼络社区干部方某甲、袁某甲、王某甲以及社会闲散人员王某乙、周某甲、周某已、刘某辛、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丙、石某甲、刘某壬、汪某甲,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高利转贷、串通投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通过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组织成员谋求政治地位,把持基层政权,在**社区**组建筑工程领域形成重大影响,多名被害人合法权益遭受侵犯不敢举报和控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刘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系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以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纵容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高利转贷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乙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系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以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以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纵容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方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听命于刘某甲、刘某乙,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系积极参加者,且属于骨干成员;以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听命于刘某甲,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系积极参加者,且属于骨干成员;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袁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系积极参加者;以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组织犯罪活动,系积极参加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系积极参加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丁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组织犯罪活动,系积极参加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洛南篮协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以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高利转贷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戊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组织犯罪活动,系积极参加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洛南篮协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以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巳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积极参与组织犯罪活动,系积极参加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洛南篮协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以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薛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其他参加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白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其他参加者;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其他参加者;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周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其他参加者;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周某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其他参加者;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辛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其他参加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其他参加者;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其他参加者;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其他参加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石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其他参加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壬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其他参加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汪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其他参加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薛某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洛南县**镇**社区**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道强

                                           杨  栋

                                           张  超

                                           郭  靖

2020年3月12日

附:刑事侦查卷七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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