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楼村**楼**号。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嫌疑,于2019年7月6日被深圳海警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深圳海警局刑事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嫌疑,于2019年7月4日被深圳海警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深圳海警局刑事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楼村**楼**号。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嫌疑,于2019年7月4日被深圳海警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深圳海警局刑事逮捕。
本案由深圳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于2019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受“陈某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胖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利诱指派,欲驾驶船只到香港海域装载冻品运回内地。6月24日15时许,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从福州南高铁站乘坐高铁到达深圳北高铁站,随后打车前往广东省中山市,和“陈某某”谈好并事先收取走私冻品的报酬。
2019年7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根据“胖子”的安排,先将空载的“粤宏*****”船从广州南沙附近码头开到外伶仃附近海域抛锚等待进一步指示。7月2日18时许,“胖子”再次联系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令“粤宏*****”船进入香港海域,并安排小艇带路将“粤宏*****”船带到香港天星码头,随后装载冻品。装载完毕后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驾船回内地,行至港珠澳大桥附近海域(22°18′41.2″N,113°48′16.3″E)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深圳澜迪商品检验有限公司鉴定,“粤宏*****”船上装载有有冻牛肉、冻牛睾丸、冻牛肚、冻牛心管、冻牛骨髓、冻牛板筋、冻牛百叶、冻牛蹄、冻牛横膈膜、冻牛金钱肚、冻牛跟腱、冻去骨肉、冻牛肋骨肉、冻鸡翅等冻品,总重量为532735.5千克,其中有519997千克冻品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禁令公告《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9年6月17日更新)中货物,有12738.5千克冻品不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禁令公告《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9年6月17日更新)中货物。经计核,该12738.5千克非疫区冻品偷逃税款234158.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冻品等;2.书证:查获经过、查获海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鉴定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清点称重过程录像、货物入库过程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物产品,情节严重;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宏文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高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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