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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等三人盗窃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住陕西省平利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4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住陕西省平利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旬阳县,住陕西省旬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初安平高速建成完工后,建设单位在撤场时,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非法扣押了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安平高速公路AP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一台型号为ZL****“柳工牌”装载机,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50000元价格将非法扣押的装载机收购,以60000万元价格卖至山西省河津市。被告人何某某从中获取收益5900元。2020年5月19日经平利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ZL****“柳工牌”装载机价值人民币117096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何某某已作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改变财产占有关系,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明知(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收购、销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焕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平利县看守所。

2被告人刘某乙、何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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