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南省**市**县人,曾租住于甘肃省武威市**县**镇**村**区何某某养殖场,2020年6月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南省**市**县人,曾租住于甘肃省武威市**县**镇**村**区何某某养殖场,2020年6月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2********,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市**县人,曾租住于甘肃省武威市**县**镇**村**区何某某养殖场,2020年6月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三人携带伐树工具到达武威,租住在**县**镇**村**区何某某养殖场内,准备购买树木采伐后赚取差价。2020年5月27日,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经他人介绍将**县**镇**村村民程某某自留地边上的23棵杨树购买后采伐,并将采伐的树木拉运到所租住的养殖场堆放。经查证,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擅自采伐的23棵杨树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20年6月2日,经武威市林业综合服务中心鉴定: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所滥伐的树木树种为二白杨,共计23棵,立木蓄积为13.5766立方米,不属于村民房前屋后树木,林木类型属于农田防护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立案决定书;2.现场勘验笔录;3.现场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4.鉴定结论及告知书;5.证人证言;6.同案犯的供述;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8.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福良
检察官助理:马小慧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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