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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等三人寻衅滋事)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刘某丙因犯有盗窃罪于1988年3月9日被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在**街道办事处**饭店吃饭,20时许,刘某甲上厕所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刘某甲遂返回饭店房间内叫上刘某乙去找杨某某,刘某丙也一块跟出去,在饭店吧台前及走廊处,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殴打杨某某,导致其嘴部口唇贯通伤,经鉴定杨某某面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刘某甲、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建议使用缓刑,建议判处刘某丙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静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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