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临高县**镇**村**号,因涉嫌窝藏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被临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窝藏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罪,经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的一天,命案在逃人员刘某丙到临高县**镇**村**号刘某甲、刘某乙家中找到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并对刘某甲、刘某乙说因为在香蕉基地将人砍死需要找地方躲藏,刘某甲、刘某乙都同意刘某丙躲藏在其家中。刘某丙躲藏在刘某甲、刘某乙家中期间,刘某甲、刘某乙也通过公安机关的通告得知刘某丙被公安机关通缉。刘某丙在刘某甲、刘某乙家中居住期间,每个月交1500至2000元人民币给刘某乙作为日常生活的伙食费。刘某丙在刘某甲、刘某乙家中躲藏至2016年春节后,刘某丙便离开刘某甲、刘某乙家去乐东黎族自治县进行躲藏。2020年5月1日下午,刘某丙再次回到临高县**镇**村刘某甲、刘某乙家中找到刘某甲、刘某乙,并再次在二人家中躲藏。刘某丙在刘某甲、刘某乙家中躲藏直至2020年6月12日才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华为黑色手机1部;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查询表、到案经过;
3.证人刘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刘某乙明知刘某丙有杀人行为,还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帮其购买生活用品,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甲、刘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建议对刘某乙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宁宁
检察官助理:卢冬霞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乙现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刘某甲被取保候审在临高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黑色华为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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