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90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村**组**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村**组**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在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商城附近从事移动公司相关业务经营活动期间,于2018年12月发现了中国移动NGBOSS系统的漏洞:通过按F12键进入“开发人员工具”界面中,可以修改分月返还话费的生效时间,将移动公司的分月返还话费提前生效、一次性到账。于是刘某甲采取这种修改移动公司系统数据的方式将本应每月达到一定消费额才能分月返还的通讯话费一次性全额到账,从而吸引客户办理移动入网或套餐升级业务,同时还可以赚取合肥市移动公司因新客户入网及套餐升级给付的业务量酬奖金,使移动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72334.5元。
2019年1月,被告人刘某甲将该方法告诉并传授给被告人刘某乙,后刘某乙在其所经营的中国移动**路授权代理点内通过此方法套取移动公司的分月返还话费,并将修改后的提前生效的话费低价出售给客户,同时套取合肥市移动公司因新客户入网及套餐升级给付的业务量酬奖金,使移动公司损失人民币共计人民币35234.5元。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发现系统被非法侵入后,于2019年8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于当日在合肥市长丰县**村将被告人刘某甲抓获归案。刘某甲归案后,劝说被告人刘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刘某甲、刘某乙均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其中刘某甲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造成损失人民币71334.5元,后果特别严重;刘某乙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造成损失计人民币35234.5元,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刘某乙系在刘某甲劝说下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