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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刘某乙盗窃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醴陵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醴陵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30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9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住醴陵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醴陵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30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窜至醴陵市**镇**村**组胡某某家,发现只有一个年迈婆婆在家。二人商定由刘某乙找该婆婆聊天以分散其注意力,刘某甲则采取撬锁的方式,将停放在胡某某家一楼车库内的一辆黑色豪爵牌女士摩托车盗走。12月1日,被害人胡某某发现车被盗后向醴陵市公安局报警,醴陵市公安局经审查于12月2日进行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二人抓获,并将所盗窃的摩托车扣押返还给被害人。经醴陵价格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784元。2019年12月28日,被害人胡某某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二人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均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文书、抓获经过说明书 、谅解书、摩托车购买凭证;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醴陵市价格认定中心(2019)10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及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民

检察官助理:郭秀峰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副本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 份;

4.量刑建议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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