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76********,汉族,文盲,无业,住山东省微山县**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路**号)。被告人刘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六百元。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办事处**村**号)。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至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金鹰一店二楼音儿专柜,二被告人相互配合,趁营业员不备,由刘某乙提供掩护,刘某甲下手盗窃浅蓝色音儿短款水貂皮草上衣一件,经鉴定,被盗衣物价值人民币8352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乙于2019年12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
3.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频录像光盘及视听资料说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黔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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