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涛,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预谋后,由刘某乙骑电动三轮车带着刘某甲去固阳镇王庄村王某某家,趁王某某家里无人之机,由刘某乙在外望风,刘某甲翻墙进入院内,撬开王某某家的屋门,在王某某家东屋桌子抽屉内盗窃现金6300余元,及几盒香烟,后二人将所盗财物分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辨认现场、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谅解书、收条。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视频光盘及光盘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在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孔浩
李楠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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