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87********,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05年11月23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84********,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路。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伙同他人驾车至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钒钛中路4号已停产的攀枝花正惠源化工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厂房内一型号为S11-M-250/10电力变压器拆开并盗割该变压器中QYZ(圆形)铜芯线1150米、ZB(方形)铜芯线308米后销赃3900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中心认定,上述铜芯线价值分别为3414.89元、2510.38元。
2、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驾车至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钒钛中路15号的**污水厂,将该厂在建工地电缆沟里的“明超”品牌、规格3*150、型号ZA-YJV228.7/15kv铜芯电缆线15米盗割后销赃2400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铜芯电缆线价值4200元。
3、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驾车至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钒钛中路1号的四川省**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高位水池旁,将该公司堆放的C型镀锌钢约1700公斤盗走后销赃3500余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镀锌钢价值3400元。
4、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刘某甲驾车至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钒钛中路1号的四川省**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高位水池旁,将该公司堆放的C型镀锌钢约500公斤盗走后销赃900余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镀锌钢价值1000元。
5、2020年1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伙同他人驾车至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钒钛中路11号的攀枝花市**高新区运达钛业公司生产车间盗割型号3*185+1*95铝芯电缆线时被查获。经丈量并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中心认定,上述铝芯电缆线长为62.97米,价值2030.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文书及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丈量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刑事判决及执行通知书;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攀枝花正惠源化工有限公司等的陈述;万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分别为14525.27元、5925.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俊宏
2020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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